12港人涉嫌偷越邊境 已被移送深圳鹽田檢方審查起訴
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今天(11月27日)發佈通報。(微博截圖)
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今天(11月27日)發佈通報稱,12名香港人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偷越邊境案件偵查終結,依法移送鹽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新京報》此前報導,9月13日,鹽田警方發佈通報:「8月23日,廣東海警查獲的12名非法越境人員,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被警方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據海外網報導,9月15日,林鄭月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迴應12名港人涉嫌潛逃臺灣時被廣東省海警截獲一事。她表示,事件本質是有人偷越國(邊)境罪,屬大陸司法管轄區問題,由大陸處理非常恰當。
根據大陸《刑法》第322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另據內地《刑法》第318條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衆多的;(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