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男網交14歲女「摸胸還指侵」 法院判父母應賠30萬

朱男4年前以手指性侵少女得逞。(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19歲的朱姓男子3年前與當時14歲的少女在網路上結識,2014年8月凌晨6時許相約在旅館,朱徒手撫摸少女胸部,並以手指性侵少女得逞,少女的父母事後發現,氣得向對方求償50萬元,由於朱案發時是16歲的少年,法院判決朱的父母應連帶賠償30萬元,但朱家認爲金額過高,提起上訴,臺北地院民事庭判決指出,朱的父母總財產五百多萬,並不會過高,駁回上訴

少女的辯護律師主張,臺北地院3年前依對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處朱男6月徒刑,緩刑五年。少女當時是未成年人,已造成精神上痛苦,但朱當時也是未成年,纔會向朱的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朱的父母則說,朱坦承對少女的犯行,但金額過高,無法支付,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朱男現今已19歲,爲高中畢業,並已出社會工作之人,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足,雖然當時並未強迫少女,但當時少女只有14歲,尚未有性自主能力,案發時朱男爲未成年,朱的父母爲法定代理人,自然應負連帶責任。

法官審酌少女在案發後陸續至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臺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等單位接受個別心理諮商,且諮商次數高達15次,認定有精神上的痛苦。

法官認爲,朱男爲高職畢業,現在於私人公司上班,月薪3萬5944元,名下無財產,但是父母總財產有五百多萬,給付30萬元並無過高,應屬適當,應自2016年2月15日起開始支付,按年息5%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