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100元募集郭臺銘連署書 嘉義男判刑6月並罰50萬元

嘉義邱姓男子爲郭董連署總統,被嘉義地院判刑6月、並罰50萬元、褫奪公權1年。(本報資料照)

邱姓男子受林男委託爲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郭臺銘、賴佩霞募集連署書,每張連署書100元,邱男找數名友人允諾連署,但尚未交付連署書,嘉義地方法院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之行求賄賂罪,判邱男6月、褫奪公權1年,併科罰金5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羅姓男子於2023年12月17日約林姓男子在嘉義市南門市場附近公園旁的停車場見面,告訴林男連署可以拿100元,向林男行求期約賄賂,並邀約林男向他人徵求連署書,林男同意連署及協助蒐集連署書,而收下羅男交付的9張空白連署書。

當天下午4點林男到邱男的住處,向邱男及邱妻以每張連署書100元的代價行求賄賂,邱男允諾連署且幫忙募集連署書,邱妻拒絕,邱男收下9張空白連署書,並於2023年11月1日陸續找了4、5名友人允諾連署,但尚未交付連署書,警方於11月1日在邱男住處查獲扣得9張空白連署書。

法官審結認爲邱男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行求賄賂罪,考量邱男從事人體彩繪相關工作有穩定收入、婚姻經濟等情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

判決書指出,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而此項褫奪公權,有強制性,不受刑法第37條第2項特別規定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應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