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入圍選項展示
2024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入圍選項
1.經最高檢依法覈准追訴,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兩名低齡未成年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2.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被告人樊維秋被判處死刑,最高檢強調對重大惡性犯罪、極端犯罪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
3.貴州檢察機關追加起訴6起犯罪事實,餘華英拐賣17名兒童被判處死刑
4.浙江檢察機關依法對緬北果敢電詐集團明國平等39人提起公訴,指控涉嫌詐騙、故意殺人、非法拘禁等罪
5.博世公司多年研發的新產品剛上市就遭遇“李鬼”,上海檢察機關依法辦案保護跨國公司知識產權
6.74歲個體戶賣1瓶過期紅酒賺了28元被罰5萬,最高檢依法監督糾正“小過重罰”
7.最高檢成功抗訴一起9年前的搶劫殺人案,還剩8天就刑滿釋放的被告人被改判死緩
8.最高檢直接立案辦理珠江流域水環境治理公益訴訟專案,推動解決跨區劃流域生態治理難題
9.最高檢抗訴山西昌林實業有限公司與殼牌(中國)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推動反壟斷類案裁判規則統一
10.江蘇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網絡“大V”有償刪帖新聞敲詐犯罪,多部門、跨區域協作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11.廣東檢察機關起訴全國首例非法引入外來入侵物種案,被告人偷運巴西紅耳龜被判九個月
12.河南檢察機關依法監督一起標的近億元民事調解案,揭開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的真相
13.涉案逾31億元的雞西市原副市長李傳良逃匿境外,黑龍江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
14.最高檢抗訴陳某紅故意殺人案,通過口供中不爲人知的細節鎖定被告人
15.電商女主播勞動者權益受損,江蘇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推動規範新業態勞動合同
16.上市公司高管犯內幕交易罪被宣告緩刑,北京檢察機關依法抗訴後改判實刑
17.工作時發病返家後猝死未被認定工傷,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抗訴使工人獲得工傷待遇
18.革命烈士肖像被用於軍統特務人物介紹,重慶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捍衛紅巖英烈榮譽
19.境外人員盯上國內高新企業,浙江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針對中國重點產業的商業間諜犯罪活動
20.雲南檢察機關實質性化解持續6年的行政爭議,幫助唐氏綜合徵患兒拿到“人生第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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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最高檢依法覈准追訴,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兩名低齡未成年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級法院、邯鄲市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週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週歲)存在矛盾,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後平分王某某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爲作案地點,並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於被告人馬某某(時年13週歲)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與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慾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後,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並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爲,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後,將屍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後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案發後,馬某某首先交代並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屍現場。
邯鄲市中級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某、李某經預謀後將被害人王某某殺害並埋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依照刑法第17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並糾集他人蔘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爲,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爲突出的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並實施殺人行爲,事後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責小於張某某。馬某某在去作案現場途中得知張某某、李某欲殺害王某某,並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即離開現場,後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張某某、李某殺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鑑於馬某某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爲,依照刑法第17條第五款的規定,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本案發生後的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發佈消息: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覈准追訴。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最高檢是否作出覈准追訴的決定,是該案3名低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的關鍵。
有法學專家認爲,對於這起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最高檢作出覈准追訴的決定,向社會傳達出這樣一種立場:低齡不是惡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事實上,這並不是最高檢第一次對未滿14週歲的惡性犯罪嫌疑人作出覈准追訴的決定。根據媒體此前報道,甘肅省定西市通渭縣13歲未成年人劉某就因涉嫌用殘忍的方式殺害8歲女童,被最高檢核準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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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被告人樊維秋被判處死刑,最高檢強調對重大惡性犯罪、極端犯罪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
2024年12月27日,珠海市中級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樊維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於當日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樊維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樊維秋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滿離婚財產分割結果,遂決意通過駕車衝撞人羣方式發泄私憤。2024年11月11日晚,樊維秋在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故意駕車衝撞正在鍛鍊的人羣,造成重大傷亡後果。法院認爲,被告人樊維秋的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當依法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樊維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樊維秋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認罪。部分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羣衆等旁聽了庭審和宣判。
2024年11月11日晚,廣東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發生駕車衝撞行人案件,造成35人死亡、43人重傷。
案件發生後,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並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廣東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發生駕車衝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性質極其惡劣。要全力救治傷員,精心做好傷亡人員及家屬安撫善後工作。要依法嚴懲兇手。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加強風險源頭防控,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嚴防發生極端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1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調研組在上海調研時談及該案指出,廣東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發生駕車衝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性質極其惡劣。檢察機關要依法履職,全力協同相關部門做好查清事實、依法懲處、善後處置、維護穩定等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對類似重大惡性犯罪,要認真做好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從重從嚴追究刑事責任,有力震懾犯罪。
11月19日,最高檢召開黨組會強調,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珠海市駕車衝撞行人案件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部署,把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緊抓實。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懲治犯罪與預防犯罪並舉、依法從嚴與依法從寬並重。“嚴”的這一手什麼時候都不能鬆,對重大惡性犯罪、極端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須態度堅決,堅決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有力震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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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檢察機關追加起訴6起犯罪事實,餘華英拐賣17名兒童被判處死刑
2024年12月19日,貴州省高級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餘華英拐賣兒童上訴案,並於當日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餘華英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2023年7月14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餘華英拐賣兒童案,並於同年9月18日公開宣判,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餘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餘華英於1993年至1996年間夥同龔某良(已故)爲牟取非法利益,在貴州省、重慶市等地流竄,物色合適的孩童進行拐賣,得手後二人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期間共拐賣兒童11名。餘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2023年11月28日,貴州省高級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餘華英拐賣兒童案。2024年1月8日,貴州省高級法院對餘華英拐賣兒童案作出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該案發回重審後,貴陽市檢察院追加起訴被告人餘華英拐賣李某等6名兒童的犯罪事實。
2024年10月11日,餘華英涉嫌拐賣兒童案在貴陽市中級法院重審一審開庭。檢察機關指控,在原有查明事實基礎上,餘華英另涉新的拐賣兒童案件,其拐賣的兒童人數從11名增至17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等被害人也到庭參加訴訟。
貴陽市中級法院經重審查明:被告人餘華英於1993年至2003年間分別夥同龔顯良(已故)、王加文(另案)爲謀取非法利益,長期在貴州省、重慶市、雲南省等地流竄作案,物色兒童進行拐賣,得手後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通過他人介紹,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期間共拐賣兒童17名。
10月25日,貴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餘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餘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貴州省高級法院12月19日二審認爲,餘華英把兒童當做商品任意買賣,嚴重侵犯被拐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同時給被拐兒童家庭造成嚴重傷害,致使親情離斷,難以彌補,有的父母爲此身患疾病,甚至鬱鬱而終。餘華英還在本案五起犯罪中同時拐賣了同一個家庭的兩名兒童,2004年因拐賣另外兩名兒童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民事部分判賠合理,審判程序合法。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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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檢察機關依法對緬北果敢電詐集團明國平等39人提起公訴,指控涉嫌詐騙、故意殺人、非法拘禁等罪
2024年12月30日,浙江省溫州市檢察院依法對長期盤踞緬北果敢,依託武裝管控,大肆針對中國公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明家犯罪集團成員及關聯犯罪集團成員明國平、明珍珍、明菊蘭等39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2023年11月12日,溫州公安機關依法對緬北果敢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重要頭目明學昌、明國平、明菊蘭、明珍珍4人公開懸賞通緝。同年11月16日,在緬甸各方的大力配合下,明國平、明菊蘭、明珍珍3人被成功抓獲並移交我公安機關。明學昌畏罪自殺身亡。
2024年5月15日,溫州市檢察院依法對明家犯罪集團主要成員明國平、明珍珍等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日溫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9月5日,明家犯罪集團主要成員被移送溫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12月30日,溫州市檢察院依法對明家犯罪集團成員39人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包括詐騙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販賣毒品罪、組織賣淫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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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公司多年研發的新產品剛上市就遭遇“李鬼”,上海檢察機關依法辦案保護跨國公司知識產權
經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4年4月,長寧區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某、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海某某公司罰金500萬元,判處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萬元。
2024年5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山東省濟南市主持召開企業和專家座談會。座談會上,與會的德國博世(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博世公司”)總裁講述了該公司知識產權在中國得到有效保護的故事,並對上海司法機關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創新、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表示感謝,認爲這爲博世中國研發基地落地上海奠定了基礎。
2022年初,博世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公司耗時多年、花費巨資研發的產品,投放市場沒多久,市場上就出現了功能相近、價格低廉的競品。而曾在博世旗下子公司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王某某、鄭某某幾年前跳槽,去的正是生產競品的海某某公司。
審查逮捕階段,長寧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密切溝通,引導博世公司通過公證方式固定侵權產品的獲取路徑,並提供對案涉秘密點載體採取保密措施的情況。同時,深挖犯罪線索,發現海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除與王某某、鄭某某合謀侵犯博世公司的商業秘密外,還存在非法使用其原先所任職的某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爲,遂將其追訴到案。
經多方取證查明,王某某、鄭某某在博世旗下子公司任職期間,合謀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存儲於公司的智能助力器樣機,並將其帶至海某某公司。此外,鄭某某通過郵件外傳、拍照存儲等手段非法獲取相關圖紙、客戶技術文檔。
2023年1月、5月,長寧公安分局分別以王某某、鄭某某及張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長寧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2月、9月,長寧區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對被告人王某某、鄭某某及張某某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被告單位海某某公司追加起訴。2024年4月,長寧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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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歲個體戶賣1瓶過期紅酒賺了28元被罰5萬,最高檢依法監督糾正“小過重罰”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聽證會,依法促各方和解後,2024年2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蒙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對曾某的罰款決定。74歲的個體戶曾某結束長達六年多的維權,追回錯誤罰款5萬元。
2018年4月,原蒙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後,查實曾某銷售過期紅酒1瓶,尚有5瓶庫存。
在消費者已喝完紅酒的情況下,曾某向該顧客退款、賠禮道歉,並配合食藥部門工作。原蒙山縣食藥監局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沒收曾某庫存的5瓶過期紅酒,並處以5萬元罰款。曾某不服,向縣政府申請複議,複議結果爲維持原行政處罰。
2018年11月15日,曾某將蒙山縣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訴至蒙山縣法院。同年12月19日,法院維持了行政處罰和複議決定。此案後歷經二審、再審,曾某訴訟請求均未獲支持。法院認爲,曾某經營過期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行政處罰已綜合考慮了其違法情節較輕的情況,系在法定罰款幅度的起點給予的處罰,不存在畸重。
曾某認爲,其違法行爲情節較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行政機關違背了過罰相當原則。涉案紅酒每瓶進價50元,售價78元,違法所得只有28元,貨值不足100元,加之生活困難,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2017年修訂版)》,應處以2000元罰款,或者減輕甚至免於處罰。
曾某於是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申請監督。審查中,檢察機關還覈實,曾某曾被定爲三級殘疾(持有殘疾證,後因故未年檢),其妻四級殘疾,兒子無業,全靠店鋪維持生計,生活確實困難,依照相關規定,其商鋪屬零售業微型企業。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認爲,該案所涉行政處罰確有不當,符合監督條件,提請最高檢抗訴。
2024年2月,最高檢在蒙山縣對曾某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人民政府食品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一案召開聽證會,各方初步達成和解意向。
聽證會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主動介入和解工作。2024年2月4日,蒙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處罰決定:對曾某出售過期紅酒的行爲不予罰款,沒收5瓶過期紅酒。曾某與市場監督管理局簽訂和解協議。2月7日,曾某向最高檢提出撤回監督申請。4月23日,最高檢作出終結審查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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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成功抗訴一起9年前的搶劫殺人案,還剩8天就刑滿釋放的被告人被改判死緩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肅省高級法院再審,2024年12月13日,甘肅省高級法院依法對馬玉林搶劫案公開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以搶劫罪判處馬玉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限制減刑。同時,賠償被害人親屬2.7萬餘元喪葬費。
2015年5月25日晚,馬玉林駕車(車從堂弟處所借)從甘肅省和政縣到臨夏市,將怡某接至和政縣。5月26日起,馬玉林男扮女裝在深夜持怡某兩張儲蓄卡頻繁取現共計28.4萬元。同年6月21日,馬玉林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家中發現了怡某的儲蓄卡及32萬元現金,並在附近雜物堆中找到其男扮女裝的衣物。6月26日,公安機關在馬玉林歸還堂弟車輛地點附近的一處田埂發現怡某屍體。經鑑定怡某系他人捂壓口鼻、套頭等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此外,公安機關從馬玉林所駕車上發現幾處怡某的血跡。手機軌跡分析報告、手機基站位置解析也證實,怡某手機號碼與馬玉林的手機號碼在埋屍地附近有交集。
2016年9月,臨夏州檢察院以馬玉林涉嫌搶劫、故意殺人罪向臨夏州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怡某親屬向馬玉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
2018年4月,法院經審理認爲,檢察機關指控馬玉林用暴力手段獲取被害人銀行卡及交易密碼,後將被害人殺害並掩埋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僅以盜竊罪判處馬玉林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4萬元。臨夏州檢察院認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提出抗訴,甘肅省檢察院支持抗訴,被害人親屬也提出上訴。
2019年6月,甘肅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2022年8月,甘肅省檢察院提請最高檢對該案提出抗訴。爲準確定義該案性質,建議罪名變更爲搶劫罪。
最高檢除對原有證據全面複覈外,還指導甘肅省檢察院充分挖掘電子證據的價值。檢察機關通過恢復、分析馬玉林與被害人的通話記錄發現,被害人失蹤當天最後8條通話記錄均是與馬玉林通話,此後再無通話記錄。通過分析經緯度測量數據、案發時段馬玉林與被害人手機基站位置信息、公安機關提取的涉案手機數據,發現被害人使用的兩個手機號碼和馬玉林使用的手機號碼基站信號,自2015年5月25日22時起處於並軌狀態,並向和政縣移動,先後在馬玉林家中停留1小時,在馬玉林家附近銀行處停留約50分鐘,26日1時至4時許在發現被害人屍體處停留約3小時。
最高檢檢委會審議認爲,該案雖系“零口供”案件,但認定馬玉林爲謀財而殺害怡某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之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2023年12月18日,最高檢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訴。
2024年8月9日,甘肅省高級法院再審開庭。12月13日,甘肅省高級法院對該案依法公開宣判,認爲根據檢察機關提交的新證據,結合原審在案證據,足以認定馬玉林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劫取被害人的財物,並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實,其行爲構成搶劫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而此時,距離馬玉林被原判認定構成盜竊罪刑滿釋放,僅剩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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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直接立案辦理珠江流域水環境治理公益訴訟專案,推動解決跨區劃流域生態治理難題
珠江是我國水流量第二大河流,流域水系發達,涉及滇、黔、桂、粵、湘、贛、閩等7省區。但由於流域廣大,河流湖庫衆多,上下游發展差距大,不同省份、不同部門之間協同不足,導致水環境治理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僅靠局部發力難以根本解決。
2024年4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珠江流域水環境治理問題以事立案,併成立專案組,由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擔任組長,雲南、貴州、廣西、廣東、湖南、江西、福建7個省級檢察院各設分組,一體推進案件辦理。
4月15日,最高檢召開珠江流域水環境治理公益訴訟專案動員部署會,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大江大河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重點聚焦礦業污染、城鄉水污染、農業養殖污染、船舶污染、水土保持、生態流量監管、河湖“四亂”等七大重點領域問題,辦成一批有影響的高質量案件。
6月17日,最高檢召開專案調度會,強調對一些重點領域問題要推廣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收集案件線索,發現普遍性問題,通過類案監督推動綜合治理。
廣西、雲南、貴州等省區,30多個市,130多個縣的黨委政府領導對專案工作作出批示,要求相關部門協同推動問題治理。
截至目前,珠江流域7省區檢察機關利用衛星遙感、快速檢測、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等手段精準監督,共受理案件線索2075條、立案1821件,有力推動解決一批水環境治理老大難問題,切實減少了珠江流域污染源。
檢察機關結合辦案推動水環境重點問題系統治理、源頭治理,部分區域河湖“四亂”、農業養殖污染、船舶污染等領域問題取得殲滅性效果。全流域圍墾種植、固廢傾倒、“殭屍船”滯岸、非法採砂取土、攔河建壩等河湖“四亂”頑疾得到初步整治;在養殖產業聚集區,不僅清理養殖網箱、減少養殖場非法排污,還推行綠色養殖技術改造和產業規範化運營標準;部分重點水域港口碼頭實現接收、轉運設施覆蓋,水上加油站免費接收生活污水等服務得到推廣,初步實現從個案辦理到類案治理。
12月4日至12月8日,央視一套《今日說法》欄目推出特別節目《守護珠江——最高檢珠江公益訴訟專案》,收視率在全國上星頻道同時段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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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抗訴山西昌林實業有限公司與殼牌(中國)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推動反壟斷類案裁判規則統一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成功抗訴山西昌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昌林公司”)與殼牌(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殼牌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
昌林公司是殼牌公司的經銷商,主要在山西省北部經銷殼牌工業潤滑油產品。2018年1月,昌林公司不滿殼牌公司實施的不公平高價、差別待遇、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爲,認爲其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因而將殼牌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殼牌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雙方簽訂的《經銷商協議》約定,“雙方同意將爭議不可撤銷地提交給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殼牌公司因此認爲該案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
該管轄權異議歷經一審、二審和再審。一審法院裁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北京市高級法院二審和最高法再審時認爲,對於昌林公司的起訴,法院不應當受理。
2021年12月9日,最高檢知識產權辦公室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相關規定,依職權啓動對該案的民事監督程序。與此同時,在告知當事人立案情況後,昌林公司也向最高檢提出了監督申請。
此後,檢察機關通過走訪國家反壟斷局、與仲裁機構進行座談、召開專家諮詢會等形式,聽取了多方意見,認爲結合我國仲裁法及反壟斷法相關規定,此案有關壟斷行爲的認定問題已涉及公共利益及消費者利益,超出《經銷商協議》約定的糾紛範圍,相關仲裁條款不能當然地排除法院管轄。
2022年7月21日,最高檢就該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同年9月19日,最高法裁定提審該案。
2024年6月24日,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壟斷民事訴訟,另一方當事人以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且有仲裁協議爲由,主張法院不應受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次日,最高法對該案作出再審民事裁定書,指出“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二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這表明,最高法不僅在再審裁定中支持最高檢的抗訴意見,而且在上述司法解釋中將該案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案的監督有利於加強反壟斷監管,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並促進後續類案統一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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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網絡“大V”有償刪帖新聞敲詐犯罪,多部門、跨區域協作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經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4年4月16日,連雲港市中級法院對網絡“大V”宋某敲詐勒索案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某學術車”是醫藥行業圈內知名微信公衆號,主要發表藥企爆料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該公衆號創始人、管理員宋某爲牟取不法利益,在此公號發佈江蘇、河北等五家醫藥企業的不實或負面信息,在主動聯繫被害單位稱可以刪帖或者被害單位主動聯繫要求刪帖時,要求企業簽訂“公關服務協議”並支付服務費用,否則拒不刪帖,迫使被害企業以“公關費用”等名義支付錢款,並承諾刪除負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內不再發布負面信息等從而降低對企業的負面影響。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業索取費用共計153萬元。
2021年11月18日,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商請,海州區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偵查。2022年1月14日,海州區檢察院依法對宋某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批准逮捕。
2022年6月24日,海州區檢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向海州區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2月28日,海州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並責令退還被害企業損失共計人民幣150萬餘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4月16日,連雲港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有償刪帖”“爆料要挾”等抹黑、侵害企業問題,檢察機關會同網信部門、公安機關等,對自媒體運營情況聯合開展風險排查、專項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跨區域推動平臺落實法律法規中的“信息來源標註”“爭議信息標籤”等監管功能,淨化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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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檢察機關起訴全國首例非法引入外來入侵物種案,被告人偷運巴西紅耳龜被判九個月
經廣東省珠海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24年9月19日,珠海市中級法院以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判處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1760只紅耳彩龜予以沒收。易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全國首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案。
2022年10月21日,易某駕駛粵澳兩地牌照車輛經港珠澳大橋公路口岸入境珠海,海關對其車輛進行檢查時,從天窗和遮陽板夾縫處及扶手箱改裝的暗格內發現大量活體龜類動物,初步清點有2017只。易某稱攜帶這些“龜苗”入境是爲了育苗繁殖,但不能出具有效的檢疫證明。經檢測,涉案龜類中有2015只爲巴西紅耳龜,而巴西紅耳龜已被列入《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並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列爲100種最危險入侵物種之一。
2023年8月7日,拱北海關緝私局以易某涉嫌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移送珠海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予以定罪處刑。
易某非法引進活體巴西紅耳龜2015只,即便在鑑定意見作出前有部分龜已死亡,但可以認定的非法引進數量依然有1760只,數量巨大,一旦引進具有不可控性,擴散風險很高。檢察機關依法引導偵查機關進行價值鑑定,經鑑定該批巴西紅耳龜價值8.8萬元,遠超2萬元的追訴標準。珠海市檢察院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並與相關部門反覆研究論證,最終決定綜合考慮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的數量、價值等因素,認定該案屬於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2024年4月12日,珠海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對易某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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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檢察機關依法監督一起標的近億元民事調解案,揭開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的真相
經河南省檢察院抗訴,2024年4月,河南省高級法院對金某明訴江蘇某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再審判決,認定該案涉嫌虛假訴訟,撤銷原民事調解書,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該案雙方當事人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標的額近1億元,是近年來檢察機關查辦的金額較大的虛假訴訟案件。
2019年8月30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對一起借款糾紛終審判決江蘇某建設公司應償付債權人江某2150萬元。在法院採取執行措施之前,常州市民金某明於2019年9月18日在河南省平頂山市也對江蘇某建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支付鋼材買賣欠款9200萬元,並申請平頂山市中級法院搶先查封了江蘇某建設公司對平頂山市某盛房地產公司的工程款債權(限額1億元)。其後,平頂山市中級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江蘇某建設公司應償還金某明9200萬元。2021年1月,金某明向法院申請對調解書強制執行,而此時平頂山市中級法院恰好在執行江蘇某建設公司訴平頂山市某盛房地產公司工程款糾紛案中爲江蘇某建設公司實際執行到工程款1893萬元。經金某明申請,該1893萬元全部執行給金某明。而江某經常州市中級法院判決勝訴的2150萬債權始終未得到執行。
2022年5月,平頂山市檢察院接受江某舉報,對金某明訴江蘇某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職權立案調查。雖然金某明與江蘇某建設公司串通進行狡辯,並利用多箇中間人和關聯賬戶,通過複雜的資金拆分、轉賬和現金存取進行掩飾,但檢察機關仍查明金某明起訴以及申請查封、執行的目的,是爲了逃避江某勝訴判決的執行,金某明獲得的1893萬元執行款絕大部分迴流到了江蘇某建設公司關聯人員的賬戶上,甚至金某明的訴訟費、向訴訟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費都最終來源於江蘇某建設公司。
該案經平頂山市檢察院提請,河南省檢察院於2023年12月6日提出抗訴,河南省高級法院於2024年4月提審改判,同時對江蘇某建設公司罰款100萬元、對金某明罰款10萬元。河南省高級法院、河南省檢察院將該案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依法對金某明虛假訴訟案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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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逾31億元的雞西市原副市長李傳良逃匿境外,黑龍江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
2024年9月29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法院立案受理牡丹江市檢察院沒收犯罪嫌疑人李傳良違法所得申請一案。該案曾因報紙整版刊登李傳良貪腐案公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018年11月15日,黑龍江省雞西市原副市長李傳良逃匿境外。2020年7月10日,李傳良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被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龍江省檢察院批准逮捕。12月1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對李傳良發佈通緝令。
經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黑龍江省檢察院指定,沒收李傳良違法所得申請一案由牡丹江市檢察院申請,牡丹江市中級法院審判。
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載明:李傳良在擔任雞西市財政局局長、雞西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雞西市副市長、鶴崗市副市長期間及辭去公職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92586.011967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892.1128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110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國有資金註冊公司、擅自決定由其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攬工程,違法所得及收益共計人民幣7325.185136萬元。犯罪嫌疑人李傳良使用上述違法所得投入到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項目中,用於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房產開發、工程建設等以及購買房產、車輛、土地、設備等,案發後扣押、凍結資金共計人民幣140987.522529萬元,查封1021處房產,查封土地、灘塗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車38輛,扣押機械設備10臺(套),凍結18家公司股權。
牡丹江市中級法院經審查認爲,有證據證明李傳良實施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犯罪,犯罪地在雞西市,於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牡丹江市檢察院沒收犯罪嫌疑人李傳良違法所得申請一案。
2024年10月11日,牡丹江市中級法院發佈李傳良貪腐案公告,公告期爲六個月。公告期滿後,牡丹江市中級法院將依法審理牡丹江市檢察院沒收犯罪嫌疑人李傳良違法所得申請一案,牡丹江市檢察院將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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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抗訴陳某紅故意殺人案,通過口供中不爲人知的細節鎖定被告人
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一起10年前的故意殺人案獲改判,被告人陳某紅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3年12月30日晚,陳某紅去麻將館爲女友王某送錢,二人發生口角。回家途中,在陳某紅下車買菸時,王某獨自乘車離開但未回家。陳某紅回家後,將王某的多件衣服用刀割破泄憤。
2013年12月31日深夜,王某回家休息。第二日中午起牀換衣服時發現衣服被割破,遂與陳某紅髮生激烈爭吵。陳某紅用手掐住王某頸部將其按倒在牀上,直到王某不再反抗。陳某紅在客廳休息時,王某從臥室向外跑去,兩人再次扭打到一起,陳某紅拿起枕頭捂住王某面部,發現王某不動後將其抱至牀上並蓋上被子。第二天,陳某紅返回住處發現王某已經死亡,後逃走。經鑑定,王某系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4年2月25日,陳某紅被抓獲後供認了犯罪事實,並主動供述在同年2月22日夥同他人盜竊一輛摩托車的犯罪事實。
2014年9月18日,陝西省商洛市檢察院以陳某紅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向商洛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王某的親屬向陳某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
法院裁判認定陳某紅盜竊罪的事實,但對故意殺人罪的指控以證據不足、不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爲由不予支持,並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王某親屬的上訴和檢察機關的抗訴均被駁回。2020年3月25日,陝西省檢察院向最高檢提請抗訴。
該案爭議焦點在於,現有證據能否認定是陳某紅致死王某。檢察機關認爲,雖然直接證據只有陳某紅的有罪供述,但其供述了大量隱蔽性細節,這些細節“非親歷不可感知”“非親自作案不可知情”,且供述內容與現場勘查、屍檢報告、證人證言等能夠相互印證,據此可以認定是陳某紅作案。如陳某紅供述掐了被害人的脖子,二人在客廳廝打時摔倒,這些都是偵查人員之前並不掌握的隱蔽情節。被害人脖子外部沒有傷痕,是通過後來的屍檢才發現有損傷,身上也有摔倒造成的擦傷。陳某紅供述將被害人抱到牀上、蓋上被子,並將被害人的拖鞋放到了門口的鞋架上,這和現場勘驗記載的情況相一致。陳某紅稱最後一次離開現場時將房門關閉沒有反鎖,該情節和第一個進入現場的王某母親描述一致。
2021年11月5日,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法指令河南省高級法院再審。2023年8月31日,河南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2024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級法院宣告再審判決,全部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陳某紅構成故意殺人罪,改判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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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女主播勞動者權益受損,江蘇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推動規範新業態勞動合同
2024年“雙十一”期間,擁有1.5萬名直播電商主播的江蘇省常熟市,斬獲直播銷售額97億元、銷售件數8867.7萬件的亮眼佳績。這背後也有常熟市檢察院辦理電商直播新業態女性勞動者權益受損行政公益訴訟案的一份努力。
常熟市直播電商行業排名前十的頭部主播中有9名爲女性,女主播佔據電商行業從業者“大半壁江山”。2024年,常熟市檢察院在推進“檢察護企”“檢護民生”專項行動中,聚焦該市千億級直播電商產業中勞動者權益保護。
2024年2月6日,常熟市檢察院收到婦聯移送的電商行業女職工孕期被開除的線索,通過詢問當事人、走訪企業、調取勞動仲裁卷宗等,發現當事人與企業雖已達成勞動仲裁調解協議,但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存在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加班工資未落實、勞動合同中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不健全等問題。同時還發現,涉案企業提供的勞動合同爲固定格式,其在無錫、杭州等地還有5家分公司,涉及女職工約60人。
2月21日,常熟市檢察院認爲上述問題侵害了女職工勞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立案,並依據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於2月27日向勞動監察部門送達檢察建議,建議依法整治勞動合同不規範的行爲,並對新業態女職工權益加強保護。
勞動監察部門立即對涉案企業約談處理,同時開展“企業勞動用工女職工保護”專項行動,排查招聘信息是否含有性別歧視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哺乳室建設情況等9類常見違法點,督促企業及時整改。組織多家新業態企業開展普法座談,將每年3月定爲“女職工保護月”。
爲實現個案辦理向行業治理延伸,常熟市檢察院走訪總工會、人社局等,會籤《關於建立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的意見》,建立線索移送、信息共享、聯席會議等機制,並聯合出臺《女職工權益應知應會手冊》向企業管理人員及女職工發放。在常熟直播電商服務中心設立企檢服務中心,爲新業態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助力企業依法經營,從源頭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同時推動常熟市政府出臺《關於支持直播電商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推進直播電商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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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犯內幕交易罪被宣告緩刑,北京檢察機關依法抗訴後改判實刑
經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下稱“北京市檢三分院”)依法抗訴,2024年1月,法院對董某、袁某內幕交易案作出終審判決,袁某由一審宣告緩刑改爲被判實刑。
2016年8月,北京甲公司啓動收購乙公司100%股權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袁某作爲該公司財務總監參與該項目。袁某將內幕信息泄露給董某。兩人約定共同出資、由董某負責操作交易甲公司股票,其中袁某出資300萬元。
同年10月17日至12月29日,董某使用本人及父親、岳母的證券賬戶買入甲公司股票53萬餘股,成交金額達2333萬餘元,獲利408萬餘元。其中,袁某實際獲利9萬元。中國證監會察覺交易異常後,決定對董某立案調查。
2021年12月,中國證監會對董某內幕交易違法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董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兩倍罰款。同時,將董某涉嫌內幕交易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9月,董某、袁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23年1月,該案被移送北京市檢三分院。同年2月,北京市檢三分院對董某、袁某依法提起公訴。4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審理期間,袁某提供了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其被認定具有立功表現。8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董某、袁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萬元;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北京市檢三分院認爲一審判決對袁某適用緩刑屬法律適用錯誤,決定提出抗訴。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駐中國證監會檢察室指導下,北京市檢察院審查認爲,袁某作爲上市公司高管,主動將履職中獲知的內幕信息泄露給董某,是共同犯罪中的犯意提起者。袁某不僅是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還是內幕信息的泄露源頭,對其應當嚴格把握從寬幅度。此外,在證監會調查期間,袁某還與董某訂立攻守同盟,採取虛構借款事實和僞造借款協議的方式對抗行政調查,說明其主觀惡性較深,對其適用緩刑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此外,在該案一審階段,袁某還因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但其本人並未交代該事實。
2024年1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檢察機關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新證據,認定袁某除實施內幕交易犯罪外,還存在被行政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爲,具有一定社會危險性,綜合考慮袁某內幕交易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改判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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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發病返家後猝死未被認定工傷,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抗訴使工人獲得工傷待遇
歷經法院3次審理,爭議持續4年。2024年2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老李死亡爲視同工傷的決定。5月20日,老李家人領到了老李的工傷保險待遇。
2020年7月28日上午,老李在單位上班時感覺身體不適,於是請假就醫,服用藥物後症狀緩解,便返崗工作。當天下午,老李再度感到不適,領導讓其請假回家休息。次日,老李在公司安全員複審換證培訓考試(考試不通過就不能再擔任安全員)過程中胸悶難受,堅持考完後在同事陪同下回家。到家後老李昏迷倒地,急救車到達後,現場診斷老李爲猝死。
老李親屬向市人社局申請爲老李認定工傷。市人社局認爲老李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遂不予認定。老李親屬向該市某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認定老李屬於視同工傷情形,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其限期重新作出決定。
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爲老李不屬於視同工傷情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老李親屬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某市檢察院經全面審查案卷材料,詢問老李同事和家屬,並諮詢相關專家及行政機關意見後,認爲老李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其死亡時間距離首次身體不適去醫療機構診斷的時間未超過48小時,符合“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情形。老李胸悶難受、發病直至猝死的過程存在連續性,因對病情的嚴重性沒有作出準確判斷,選擇回家休息,合乎普通勞動者的自救選擇與日常情理。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死亡結果發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的情況下,若僅以老李存在回家的行爲爲由,就拒絕工傷認定,事實上限縮了《條例》規定的適用條件,有悖於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立法目的。基於此,某市檢察院向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提請抗訴。
2023年2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向自治區高級法院提出抗訴。同年12月29日,自治區高級法院採納抗訴意見,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再審判決生效後,檢察機關繼續跟進該案後續處理,立即與市人社局召開座談會,以該案爲切入口,就《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理解和適用展開深入探討,並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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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肖像被用於軍統特務人物介紹,重慶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捍衛紅巖英烈榮譽
紅巖英烈革命事蹟在重慶地區傳播廣泛,是當地鮮明的紅色標識,而劉國鋕烈士正是小說《紅巖》中劉思揚的原型。
2023年底,重慶市大渡口區檢察院接到“益心爲公”志願者檢察雲平臺的一條線索,反映部分自媒體博主在網絡平臺上發佈不實帖文、視頻,將劉國鋕烈士的肖像照錯用、濫用在軍統特務徐遠舉的人物介紹中,損害英烈名譽。
調查發現,2018年以來,一些自媒體博主在互聯網平臺發佈錯誤帖文、視頻,如直接在劉國鋕烈士肖像照下標註“徐遠舉”“青年徐遠舉”,造成羣衆對紅巖英烈形象的錯誤認知。這些不實帖文、視頻在網絡上傳播廣泛,產生了較大負面影響,損害了英烈的名譽、榮譽。
2024年1月,大渡口區檢察院對此立案調查,隨後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該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移送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有4條不實視頻播放量大、社會負面影響嚴重,其中一個自媒體賬號製作的視頻網絡播放量已達到14萬餘次。經覈實,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鎖定了兩名自媒體博主的真實身份,於2024年4月19日分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其公開賠禮道歉、作出更正說明、消除不良影響,併發布烈士事蹟正面宣傳視頻恢復名譽。同年9月9日,兩名被告對檢察機關所提訴訟請求全部認同,刪除全部侵權視頻,在國家級媒體賠禮道歉,並製作、發佈了劉國鋕烈士宣傳視頻。
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通過檢索共發現50餘條錯用、濫用紅巖英烈肖像問題線索,發現英烈人格利益侵權問題較爲普遍。對此,該院聚焦英烈保護領域案件線索移送、調查取證、分類處置、強化宣傳等,與重慶市委網信辦、重慶紅巖革命歷史文化中心聯合推動建立紅巖英烈肖像網絡使用保護機制。
此外,爲進一步規範英烈肖像網絡使用,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向某網絡運營公司依法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提出實施紅巖英烈肖像照片推送識別管理、建立侵犯英烈人格利益舉報處斷機制、將紅巖英烈納入百科詞條等工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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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員盯上國內高新企業,浙江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針對中國重點產業的商業間諜犯罪活動
2024年 6月24日,由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羅平(化名)、孫天(化名)爲境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案落下帷幕,一審判決生效。
2022年8月,上海市一家企業諮詢管理公司老闆孫天接到了一起神秘的委託:外籍人士K(化名)委託他有償提供A公司新能源電池研發和未來產業佈局的相關信息。A公司正是一家在這個行業有着重要地位的高科技企業。接受委託後,孫天找到了羅平(化名),羅平又以“專家諮詢”爲名找到相關公司員工刺探、收買A公司的信息,製作完成三份文件提供給孫天。孫天隨即轉發給K。孫天很快收到K支付的1.73萬美元,並轉手給羅平7萬元人民幣。2023年3、4月,K找到羅平,提出同樣的委託。羅平通過刺探、收買等方式非法獲取A公司新能源電池相關信息並製作成文件發送給K,又一次收到了10萬元人民幣的所謂諮詢費。
經鑑定,孫天、羅平向K非法提供的文件中包含的A公司相關信息系不爲公衆所知悉的經營信息,具備“非公知性”和“同一性”。這些信息系A公司自主研發、經營積累形成,能爲公司帶來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並採取相關保密措施,構成商業秘密。
2023年6月,寧波市公安局在偵辦另外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時得到線索,順藤摸瓜找到孫天,進而找到羅平。同年8月,孫天、羅平被批准逮捕;同年11月,該案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浙江省檢察院在指定鄞州區檢察院辦理的同時,將案件層報至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4月23日,鄞州區檢察院以孫天、羅平涉嫌爲境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提起公訴。A公司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辦案過程中,鄞州區檢察院積極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及調查覈實工作,前往A公司實地調查,補充提取重要證人證言,精準認定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同時該院爲雙方賠償和解搭建溝通平臺,結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動被告人積極賠償,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解協議,幫助權利人挽回經濟損失。
2024年6月13日,鄞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兩名被告人均構成爲境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採納鄞州區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羅平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判處孫天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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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檢察機關實質性化解持續6年的行政爭議,幫助唐氏綜合徵患兒拿到“人生第一證”
2024年8月,在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檢察院向醫院發出檢察建議後,12歲的陳某終於拿到了出生醫學證明。
2012年7月,陳甲、陳乙夫婦二胎生育一子陳某(患有唐氏綜合徵)。後雙方協議離婚,該子由父親陳甲撫養,但一直未向醫院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陳乙的老鄉李某、楊某夫婦收養一名被遺棄兒童,因無出生醫學證明而無法落戶。後得知陳乙離婚且沒有爲孩子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便讓陳乙協助到醫院爲其收養的兒童冒領了出生醫學證明。
2018年,陳甲到醫院爲其子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被告知已被陳乙申領,出生信息與其子一致,但孩子及父親姓名均爲他人。陳甲多次向醫院、衛健、民政、公安等部門反映情況、申請換髮,均未獲支持。
2024年4月1日,陳甲以醫院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案涉出生醫學證明。4月8日,法院作出裁定,認定醫院於2017年3月簽發案涉出生醫學證明,而陳甲在2024年才起訴,已超過五年起訴期限,裁定不予立案。
在向多個部門反映情況未能得到解決之後,陳甲來到五華區檢察院,希望可以通過檢察監督予以糾正。五華區檢察院依職權監督,確認案涉出生醫學證明登記錯誤,查明醫院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換髮、補發具有法定職責。
五華區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經過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聽證員的公開評議,大家一致認爲由檢察機關配合衛健部門發函至公安機關,請求返還錯誤的出生醫學證明副頁,醫院根據檢察建議先行換髮出生醫學證明,以便讓陳某儘快落戶。
考慮到被冒領的出生醫學證明已被用於落戶,檢察機關積極協調當地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解決該案中涉及到的兩個孩子的落戶、上學等問題。
8月,醫院對陳某的出生醫學證明予以換髮。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