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至12歲」限定 人母玩溜滑梯受傷...聲請國賠72萬敗訴
廖姓女子去年11月帶孩子前往新北市白雲公園玩溜滑梯,她下滑時因速度過快不慎撞擊地面,導致左腳踝骨折脫臼。事後,廖女認爲是溜滑梯計不良及警示標語未標明清楚所致,因而向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提出國賠訴訟,索討約72萬餘元;新北地院則表示因「5至12歲」的使用年齡限制標示夠清楚,皆符合國家標準,認定廖婦爲不當使用,判她敗訴。
判決書指出,廖姓女子去年11月帶孩子在白雲公園玩耍時,爲方便在接住孩子,決定自己先溜至下方等,沒想到磨石子材質的滑梯滑速快、阻力低,尾端又有個距離地面35公分的崁,導致其左腳撞擊地面後脫臼骨折,需暫停工作在家休養6個月,爲此,廖女向負責維護設施的新北市府新工處求償醫藥費、看護費、工作所得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計約72萬元。
根據廖女的控訴,新工處表示,公園都有在定期進行安檢,上次事發爲11月11日,距離最近的安檢爲10月25日,當時遊戲設備及材料均符合公共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規範,警示標誌也有載明使用者年齡爲「5至12歲」,廖女爲成年人,明顯已不適宜使用此設施。而有關廖女主張的「滑梯距離地面35公分」這點,事後安檢結果爲34公分,坡度傾斜度未超標,加上地面還有鋪設緩衝墊,安全上確實並無瑕疵。
法官最終依據安檢報告書及滑梯檢驗合格規範,認定廖女缺乏事證及其內容真實性,難以證明受傷與滑梯有直接關係,因而判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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