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退伍軍人就養金沒了 迫於無奈要兒養!月討1.9萬元戰敗
60歲退役軍人領取就養金資格沒了,迫於無奈要兒養,月討1.9萬元被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0歲退伍軍人阿國是男子阿華(均化名)的父親,他因年老體衰,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無工作能力也沒收入,當年離婚後,就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放的就養金維生,日前卻被通知資格不符停止給予,原因是他的兒子已成年且有收入。阿國迫於無奈,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聲請,期待能回覆就養金申請資格。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他是陸軍士校畢業,當年在阿華出生後不久,他就因爲案件入監服刑多年,出獄後曾與妻子及兒子阿華同住一段時間,經營批發生意,2022年與妻子兩願離婚後,他就因身體狀況入住療養院、榮民之家,現在則是自行在外租屋居住。
阿國指稱,他已無法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因而依據所在縣市爲基準,平均每月每人平均消費支出計算,每月的扶養費用是18918元,因此請求兒子阿華每月給付他18918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爲止。
阿華則是指控,父親在他出生後不久,就入監服刑多年,他是由母親獨自工作扶養長大,父親出獄後,縱使有回來跟他們生活,但仍由母親一人撐起家庭經濟,父親均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實有違身爲人父應盡之責任,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法官考量,阿國的勞工保險自2008年4月加保後,隨即在同年7月就退保,而2023年所得爲22178元,名下並無財產,堪認阿國以目前所得財產狀況,確實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法官審酌,在阿華成年之前,亟須父親扶養與照顧之際,阿國就未曾照顧、關懷,也未負擔扶養費用,反覆入監服刑,也無正當工作收入,而將教養責任均交由阿華的母親單獨負擔,顯有未盡身爲父親應有之責任,無正當理由未盡法定扶養義務。
法官認,如果強令阿華仍需負擔,失責且長期感情疏離的父親扶養義務,實屬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阿華應按月給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因此免除阿華對阿國之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