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翁沒人扶養怒告8子女 法官因他「這行爲」裁定駁回

74歲戴姓老翁年邁無以維生,2023年間提告請求8名子女每月各給付扶養費2000元。法官以戴離家失聯30多年,並未扶養子女,免除子女扶養義務,裁定駁回。(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74歲戴姓老翁年邁無以維生,2023年提告請求8名子女每月各給付扶養費2000元。戴前妻作證,前夫當年因外遇拋棄妻兒,從沒拿錢養家;子女抗辯,父離家失聯30多年,未盡撫養責任。法官以戴未扶養子女,成長過程也缺乏聞問,若仍令子女負擔扶養義務即顯失公平,免除子女扶養義務,裁定駁回,可抗告。

戴翁向法院聲請指出,他年老已無力工作,且無財產足以維生,請求8名子女每月各給付扶養費2000元。

戴前妻作證,她20歲嫁人,夫妻共生12名子女,戴從沒拿一毛錢生活費,她獨力扶養子女生活困難,孩子生病看病要跟鄰居借錢或欠醫藥費;戴還外遇,爲小三拋妻棄子,已離婚多年,沒聯絡了。

長子抗辯,他從小由母扶養,多年未與父見面,僅在妹妹喪禮遇過他。子女們有國中畢業就半工半讀;有國中沒畢業,就離家打工賺錢;子女說,從小是哥哥姊姊扶養,父從沒撫養子女,老了卻要子女養他;有子女說,讀小學時曾被父綁起來、用熱鐵罐燙傷至今仍留疤。

法官調取老翁財產資料,認定已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審酌他在子女年幼正值父愛關懷的成長階段,無正當理由未扶養照顧、缺乏聞問,若仍令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而依《民法》規定,免除扶養義務,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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