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放捕獸夾抓野豬 小心觸法網
本報訊(記者蔣長順 通訊員羅鵬)“大夥兒注意啦,用那些禁用的捕獵工具打獵,比如獵套、獵夾,不僅可能會傷到自己或者別人,還可能犯罪。”近日,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檢察院檢察官在一起非法狩獵案的案發地向村民開展普法宣傳。
2023年12月,周某爲防止野豬毀壞莊稼並捕獲野味,設置捕獸夾捕獲了一隻野豬。周某將野豬部分食用後,把剩餘部分分裝5袋存放在冰箱裡。2024年1月17日,公安民警查獲了周某設置的捕獸夾及其家中冰箱存放的肉塊,依法予以沒收。涉案肉塊經鑑定爲野豬肉。
2024年3月4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狩獵罪將周某移送點軍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該院認爲周某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擬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於9月4日召開不起訴公開聽證會,邀請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參加。
聽證會上,檢察官介紹完案情後,聽證員卻皺起了眉頭,紛紛提出疑問:“2023年‘三有’保護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已經將野豬調出,爲何捕獲野豬還會涉嫌犯罪?”“關於犯罪事實的認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哪些?”
該院檢察官耐心解釋:“周某涉嫌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工具進行捕獵。”“區政府發佈的《關於全面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劃定全區爲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規定禁獵期爲2023年至2028年;野生動植物保護站也認定涉案工具爲禁用工具。”
“定罪量刑關乎公民的人身自由、切身利益,犯罪事實認定需要嚴肅、準確、公正。聽完檢察官的解釋,現在清楚了。”聽證員表示。隨後,聽證員經評議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周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並提出對禁獵期、禁獵區等內容強化普法宣傳的建議。
不起訴不等於不處罰。2024年9月4日,點軍區檢察院依法對周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並依託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機制,於9月9日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意見。2024年10月31日,相關部門依法對周某作出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2024年11月8日,周某繳納了罰款。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