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管」非行政處分?檢察官劉承武:教育部恐違憲

管中閔。(圖/本報資料照)

教育部「拔管」,駁回臺大遴委會聘任管中閔的決定,並稱不是行政處分,外界質疑教育部阻斷管及臺大行政救濟途逕。「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協會」副理事長、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7日表示,教育部作法違反憲法16條救濟權益原則,恐有違憲問題。

劉承武說,大學之遴選委員會及校務會議的組織和意思決定結論,確實是影響學術研究校務發展方向,當然屬於大學自治範圍。

他認爲,教育部的行政命令權力屬於公權力,基於憲法23條法律限制必要性原則,其目的及手段不能過當或恣意,而且要符合實質正當程序原則。

他強調,教育部處理管中閔案,在手段的正當性及必要性規範之要求上,不能以最強的手段「拔管」,應該用漸進式的補正瑕疵手段,才能真正符合憲法23條的必要性規範目的和比例原則,絕對不能「用大砲打小鳥」。

至於教育部不覈定的駁回決定或決策,事後還說那不是行政處分,外界質疑限制臺大及管提行政救濟,已違反憲法16條救濟權益原則。

劉承武說,依據訴願法第2條規定,公權力怠惰2個月而不決定,人民就可以提出訴願的行政救濟案了,更何況依據訴願法第3條也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個人而下單方行爲的決定,但是隻要如此的決定或決策會影響特定範圍的人民的權利時,也可以對此非個人的決定或決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