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門檻降還能宣傳! 立院三讀同意票達1/4以上即可
立法院院會29日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上午因朝野對於罷免門檻下修比例無共識,因此在院會進行表決。立法院長蘇嘉全宣佈三讀通過,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將來罷免門檻的提議人數也降至1%、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人數總數4分之1以上,即爲通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年4月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雖然已有共識下修罷免門檻,但因民進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在門檻比例有爭議,因此上午由蘇嘉全召集朝野協商,但最後仍無共識。
認爲罷免門檻應取消的時力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因怕有如鳥籠公投反動員的效果,所以希望以簡單多數決處理;民進黨團則希望下修至4分之1即可;而親民黨團同意下修門檻,但擔心罷免門檻太低,會讓藍綠惡鬥愈演愈烈,選輸的一方又能立即提出罷免,恐浪費行政費用,因此不贊同取消門檻。對此議題,國民黨團則未發表意見,讓立委自由投票。
經過表決,《選罷法》順利三讀通過,新修正條文包含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將提議人比率從選舉人總數2%降爲1%、連署人的比率則從13%降到10%。未來罷免案被提議人與被罷免人可比照候選人在電視節目或大衆媒體上宣傳,也要安排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等。
至於爭議較多的「雙2分之1」門檻(投票率超過2分之1、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2分之1),表決後仍是民進黨立委高志鵬版本以多數通過,只要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即爲通過。
同時,關於「罷免投票是否能與選舉同天舉行」,三讀條文規定,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爲之,該期間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但若被罷免人同時爲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成立後60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