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翁籤和解書竟伸鹹豬手襲胸 法官減刑輕判理由曝
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審理李姓老翁涉及性騷擾案時,以李翁爲已年滿80歲之人,依法減輕其刑。(孫英哲攝)
彰化1名八旬李姓老翁,因與1名婦人商談車禍和解事宜時,趁籤立和解書的機會對婦人襲胸及親吻頸部,結果挨告。老翁否認犯行,辯稱是在幫婦人撥開鳥屎。法官未採信老翁說詞,認定他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但念及他已80餘歲,年事已高,依法減刑,審酌後輕判2月徒刑。
被害婦人於警詢、偵查中均證稱,她因兒子與被告李姓老翁發生交通事故,乃於去年6月15日下午,至李姓老翁住處商談和解事宜,在籤立和解書時,李姓老翁問她可否抱一下,她說好,李姓老翁便在抱她的過程中親她右邊脖子,並用手抓她的左胸部,她推開李姓老翁。
婦人當時嚇壞了,但李姓老翁沒什麼反應,繼續簽和解書。婦人因不知道如何處理,直到同年同月19日上班時,在工作場所告知與她較好的同事上述發生經過,在訴說的過程中情緒激動,不斷哭泣,同事告知不宜姑息,應報警,她當天向彰化警分局報案。
被告李姓老翁雖坦承有在其住處與被害婦人商討車禍和解事宜,籤立和解書,但他否認有何性騷擾犯行,並辯稱,他僅伸右手幫被害婦人撥左邊腰側的鳥屎,沒有觸碰身體。
法官審理認爲,被告李姓老翁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對於本案案發經過的供述不一,其所辯當屬臨訟置辯之詞,已難採信,堪認告訴人所言被告先向其稱可否抱一下等語,經其應允後,趁其不及抗拒之際,以右手觸碰其左胸部並接續親吻甲女右側頸部之性騷擾等經過爲真。
法官指出,《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滿80歲人之行爲,得減輕其刑,被告於爲本案犯行時,爲已年滿80歲之人,被告年事已高,所能承受之刑罰自當不如青壯年人,不宜以相同標準處斷,即能達成刑罰之效果,依法減輕其刑,審酌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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