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娘內褲被扒掉,掙扎無效,結婚現場變成集體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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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小菊
編輯| 小菊
«——【·案例摘要·】——»
原本是婚禮中的甜美時刻,卻發生了令人心寒的事情,那些應該在婚禮中慶祝愛情的伴娘,卻因爲極端的婚鬧受害,意外地遭受不當的身體接觸,努力掙脫但無濟於事。 伴娘在這樣的場合遭受侵害,震驚了衆人。這種惡行不僅毀掉了婚禮的氛圍,更讓衆人深切地反思過度的婚鬧文化。伴娘最後選擇了報警,其中的幾名行爲不當的人被認爲有過錯。爲了更深入地瞭解事情,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近幾年,婚鬧文化多次被關注。適當的婚鬧可以爲婚禮注入活力,但過分的、毫無底線的行爲會毀掉美好的時刻,給當事人留下難以磨滅的傷痕。 在一個城市的某個婚禮上,又上演了一幕讓人惋惜的戲碼。 這場婚禮經過了近一年的籌備,新人也精心設計了一些遊戲環節,旨在讓婚禮更加歡樂。他們希望所有參與者都能感受到這份喜悅。
但是,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了。婚禮當天,伴娘們打扮得美美的,期待與大家分享新娘的幸福時刻。婚鬧環節中,新郎新娘提前選擇了幾個小遊戲,如果新郎或伴郎答題失敗,他們需要用其他方法帶新娘離開。 小遊戲總是有一定難度的,面對這種情況,伴郎們決定“歪打正着”,直接帶走新娘。這導致了伴娘們和伴郎們之間的“鬥爭”。
於是,伴郎們試圖“硬闖”新娘的“關卡”,伴娘們則盡力阻擋。在大家互相逗趣的過程中,一名伴娘不幸被衆人推倒。緊接着,一些男性在衆人的視線中,開始有些過度地戲弄這位伴娘。 其中的一個男子,看着伴娘的美貌,心生不軌的念頭。在一片歡鬧之中,這位伴娘感到有人試圖侵犯她,她試圖尋找這名男子,但衆人皆無異常。 伴娘曾試圖安慰自己,可能是誤會,但隨後,這名男子更加肆無忌憚地進行了進一步的行爲。
在這場歡鬧的婚禮上,當大家都沉浸在歡聲笑語中時,一名男子卻在衆人不經意間偷偷拉低了伴娘的內褲。 伴娘很快意識到了情況的嚴重性。一次、兩次的無意或許可以接受,但這種明目張膽的行爲,誰能輕易將之歸結爲無心之失? 新娘驚恐地大喊,但她的尖叫聲淹沒在整場婚禮的歡樂中,衆人完全沒有注意到此處的異狀,繼續沉浸在他們的快樂時光中。
伴娘懷疑地四處查看,試圖尋找線索。 不久,她的目光鎖定了那名男子,儘管他試圖掩蓋自己的罪行,但那得意洋洋的態度卻成爲了他的暴露。 考慮到這是自己親密朋友的大喜之日,伴娘選擇忍氣吞聲,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紛擾。但她目光中射出的憤怒,卻被那男子察覺,並似乎對此樂在其中。
她本以爲那男子會因爲被發現而收斂,但對方似乎對自己的目標毫無退讓。 男子拉着伴娘走到了一旁,伴娘本想拒絕,但爲了不惹麻煩,她還是跟着他走了。她心中疑惑,究竟這男子能對她做出何等之事。 但她似乎低估了這名色狼的膽量和決心。 那男子毫不猶豫地對伴娘放肆挑逗,伴娘憤怒地拒絕了他的騷擾並試圖離去。
然而,當伴娘轉身時,她被男子緊緊拉住。她竭盡全力反抗,但在一名壯男面前,她的力量顯得如此脆弱。她高聲呼叫,但無人應答。 在整個婚禮上,衆人正沉浸在自己的歡樂中,對周圍的事物視而不見。 這名男子自以爲得手,將伴娘帶到一旁的臥室,威脅她:“你想讓大家知道你在最好朋友的婚禮上與男人有染嗎?”
伴娘雖心生害怕,但仍然呼叫求救。但那男子毫無顧忌,繼續對她進行了侵害。 事後,滿足的男子離去,而伴娘決定報警。經過警方的調查,該男子被逮捕並提起公訴。他因強姦罪被判刑,而原本應該是幸福的婚禮,如今卻因此事而留下永久的陰影。
«——【·以案釋法·】——»
一、婚鬧的衆人是否構成強姦罪呢?
有些讀者可能會提出疑問,既然伴娘並沒有與任何人真實地發生過性關係,那些在婚鬧中對伴娘有過過分行爲的人,算不算構成強姦罪呢?那位對伴娘有過侵犯行爲的男子又如何評定呢?
實際上,根據刑法,我們對於某人是否犯罪,或是犯下何種罪名,並不是僅憑我們的直觀感受或個人判斷,而是根據刑法中明確的規定和評定標準。這些標準可以歸納爲主觀要件、主體要件、客觀要件和客體要件四大部分。
這四大要件,猶如一個正方形的四條邊,構建出了一個明確的評判框架。我們可以按照這些標準,逐一分析行爲人的行爲,來判斷其是否構成某一罪名。只有當這四大要件都符合的時候,某一行爲才能被判定爲特定的罪名。如果不滿足,則至少在該罪名下,這一行爲是無法被定罪的。
首先,我們考慮那些參與婚鬧的人。強姦罪所保護的是女性擁有的權利,那就是決定是否與男性發生性行爲。很明顯,參與婚鬧的這羣人並沒有侵犯伴娘這一權利,他們雖然戲謔和捉弄,但沒有與伴娘進行性行爲。因此,他們的行爲並不滿足強姦罪的客體要件。因此,在強姦罪上,他們並無罪責。
然後,關於婚鬧是否可以定性爲尋釁滋事罪,這一罪名的侵害對象是社會公共秩序。但從嚴格意義上說,婚禮並不是公共場所,所以他們的行爲也並不算擾亂了公共秩序,因此也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但這引發了我們對於婚鬧傳統的思考,婚禮本應歡愉,不應被惡俗婚鬧破壞。
其次,關於那位男子對伴娘的行爲,事實上他未經伴娘同意,進行了過分的接觸和行爲,顯然侵犯了伴娘的權利。所以,他的行爲完全滿足了強姦罪的客體要件,也就是侵犯了女性擁有的權利。
強姦罪的實施需要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道如何反抗的狀態,從而實施強姦行爲。
這時候我們需要提及前文所述的惡俗婚鬧事件。衆人的行爲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們之前的分析,他們趁亂脫掉伴娘的內褲,並幫助那些實施侵犯行爲的男子。這種幫助可能不是衆人所追求的,但事實上無疑導致了這樣的結果。
因此,我們可以認爲參與惡俗婚鬧的衆人在某種程度上是男子強姦罪的從犯。可以說,在衆人的幫助下,伴娘處於無法反抗和逃離的狀態,後來在被侵犯時,伴娘也由於被壓制而無法反抗。
這些行爲違背了伴娘內心真實意願,因此滿足了客觀要件。
強姦罪要求施暴者年滿十四周歲,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該男子毫無疑問已成年,且精神和智力正常,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在主觀方面,強姦罪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該男子對伴娘的侵犯是有意爲之的,因此也滿足了主觀要件。
綜上所述,直接對伴娘實施侵犯的男子構成強姦罪,這樣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
而參與惡俗婚鬧的衆人並沒有構成犯罪,但他們的行爲極其不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