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親會紀錄羅列罪名 指控不當管教!老師怒告家長判賠

臺南市國中英文女教師遭家長聯名指控不當管教,反擊怒告妨害名譽勝訴,校方事後調查不當管教部分屬實,家長拒賠尾款,女教師再告履行協議勝訴。(程炳璋攝)

臺南市某國中顏姓英文老師,不滿去(2023)年遭4名學生家長聯名,在班親會紀錄上羅列罪名,指控不當管教,怒告妨害名譽。經校方調解,家長們需賠1萬5000元和解。家長付了4500元后,得知校方調查顏女不當管教「部分屬實」,拒付尾款,又遭顏女提告。臺南地院認爲,校方的調查報告顏女被指控的不當行爲僅1項且情節輕微,家長們未先查證就直接指控,確實造成對方名譽受損,需將原協議和解金全數付清,全案可上訴。

臺南市1家國中4名家長去年9月聯名在班親會紀錄上羅列控訴顏女「情緒化、針對特定小孩、口出三字經穢言、多次表示不願帶班」等罪名,遭顏女怒告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賠償。

民事部分經雙方協調讓步,最終以家長賠償1萬5000元作爲和解金。家長陸續支付4500元后,校方調查出爐,確認家長指控顏女不當管教有「部分屬實」,此結果如讓家長逮到藉口,順勢停止支付剩餘和解金。

顏女不滿再提告履行協議,臺南地院審理髮現,校方調查顏女遭控的不當管教行爲,屬實只有1項,即對學生稱「媽寶」與拉學生耳朵涉不當管教,惟情節輕微,其餘指控都是家長們聽子女回家轉述,並非實情。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家長們若認爲老師有不當管教與處罰,應先向老師查證確認與溝通,或向學校反應調查。未查證就逕自在公開文書上記載,供不特定人閱覽,確實足以侵害他人名譽。判決家長需支付剩餘的1萬500元本金與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