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固定資產 三個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在使用期滿折舊提列足額後若要報廢,應注意三件事。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在使用期滿折舊提列足額後若要報廢,應注意三件事。第一,廢料出售不足殘價應列報損失,第二若超過殘價則要列爲收益,第三,雖不須向國稅局報備,但若要列報損失應提出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在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殘價者,不足額度可列爲當年度損失;超過預留殘價者,超過額度應列爲當年度收益。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規劃報廢使用年限期滿的固定資產時,雖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但仍應舉證固定資產已報廢的事實,才能認列當年度報廢損失。

固定資產使用期滿報廢規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500萬元,包括設立時買入的機器設備、辦公傢俱及電腦等,但經查發現,這些資產仍繼續使用或閒置在辦公室內,甲公司只是將資產從財產目錄除帳,無法舉證已實際毀滅或廢棄。

國稅局認定甲公司直接沖銷帳載固定資產帳面價值,不符合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列報的規定,剔除列報報廢損失金額後,要求補稅100萬元。

另外,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要報廢使用期滿的固定資產,並列報損失,應保留足以證明確實有報廢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相關出售收入憑證或回收業者回收單據等,以供稽徵機關查覈認定。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提前譭棄,要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國稅局過去曾發現有企業申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結果被國稅局發現,資產只是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實質上沒有報廢,不符合規定,也會被剔除補稅。

對於企業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國稅局也提醒企業,應依照「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逐年提列、且不得間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