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眉角報你知/「豪宅線」下修 牽動交易所得稅

豪宅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報稅季來臨,去年賣房怎麼稅?專家提醒,財政部今年2月公告,針對去年出售、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下修設算所得采用的「豪宅線」,若無法提出交易成本等證明,應繳納稅負可能會變重。

不少民衆誤以爲房地合一稅上路後,課稅方式一律都採用新制。事實上,房屋取得時間是關鍵,將決定是以房地合一稅制來課徵,或是用舊制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若出售房屋是在2014年前取得,適用舊制課稅,也就是土地交易部分免納所得稅,僅房屋交易部分課徵財交所得,在隔年5月報稅時申報;若房地是在2016年後取得並出售,則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在過戶次日起30日內申報。

值得留意的是,對於適用舊制課稅的豪宅而言,財政部去年下修舊制課稅豪宅線,等於擴大適用範圍,更多房屋落入豪宅定義。

去年交易舊制房屋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針對房地總交易金額達一定門檻的豪宅,在設算舊制所得時,會計算房屋部分的成交價後,再按17%計算所得,由於市價往往比房屋現值高出許多,比起非豪宅案件是以房屋現值乘以一定比率來計算所得,豪宅課稅相對較重。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表示,去年有出售適用舊制的房產,房屋部分的所得要如何課稅,建議要先看出售總價是否在財政部所訂的豪宅門檻,也就是臺北6,000萬元以上;新北4,000萬元以上;桃園、新竹縣市、臺中、臺南及高雄爲3,000萬元以上;其他地區則爲2,000萬元以上。

以臺北市爲例,若出售房地總價不到6,000萬元,則針對房屋出售部分,所得原則上爲出售價格扣掉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但實務上因舊制房屋可能取得成本已無資料,不易舉證,依法可用出售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45%計算所得額。

若出售的臺北市房地總價在6,000萬元以上,也就是所謂豪宅,歐陽泓提醒,若成本資訊取得不易,納稅人須先就總價按照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比率,區分「房屋售價」及「土地售價」,針對房屋出售部分,依財政部頒佈標準,去年出售是以房屋部分成交價乘以17%計算。

舉例來說,以前述6,000萬元總價房地來看,達到豪宅門檻,假設房屋售價佔總價爲20%,即1,200萬元。則房屋出售所得爲1,200萬乘以17%後爲204萬,應納入個人綜合所得,按邊際稅率課個人綜所稅。

至於針對適用舊制的非豪宅部分,是以現值乘以一定比率。財政部今年2月公佈的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中,也有全臺368行政區中有196個調整,幅度約1至5個百分點,其中臺南新市、善化區皆調高5個百分點;高雄前鎮則調高4個百分點,落在這些地區的舊制交易案件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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