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46命!城中城縱火婦二審改判「殺人罪」 1理由逃死刑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火警造成46死43傷,涉嫌縱火的婦人黃格格一審被依放火燒燬住宅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雄高分院今二審宣判,黃改依殺人罪判刑,但合議庭認黃僅是「間接故意」,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不以最重的死刑量刑,刑度仍維持一審的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根據當時檢方起訴內容,檢方認爲黃格格是最後離開城中城大樓1樓隔間,且縱火前,曾傳訊給郭姓男友「你想看的事情,我一定做給你看」、「這一次一定不會騙你」,被檢方認定有故意犯意,依46條殺人罪、放火燒燬他人住人等罪起訴,並求處極刑。

高雄地院法官認爲黃沒有加害住戶動機,且罹難者多住於6至11樓,距離起火點至少20公尺,火勢是因起火點旁停放數十輛機車,加上城中城防火門未發揮作用,才導致濃煙透過樓梯、電梯井快速流竄,認定黃無殺人故意,不成立殺人罪,僅依放火罪量處最重的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縱合事證,認爲黃格格案發前曾傳訊給郭姓男友「你要敢玩我就陪你玩,我沒什麼好怕的」、「你敢瘋我就陪你瘋」、「不然我們來玩一次看看啦」、「你想看到的事情,我絕對會做給你看」。

另依據臺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結果,發現黃格格性格衝動,報復心強,同理心低,還曾有教唆她人丟擲汽油彈的前科,即便無殺人的直接故意,但她將沉香餘燼丟在沙發上,使沙發起火延燒整棟大樓,仍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改依殺人罪論處。

刑法放火罪刑度,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殺人則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雖殺人可處死刑,量刑較放火罪爲重,但合議庭認爲黃格格僅是「間接故意」殺人,不符合公政公約的「情節罪重大之罪」,不能科處死刑。

合議庭考量黃格格有低度教化可能,因此以殺人罪最重的無期徒刑量刑,因無期得服刑滿25年才得假釋出獄,依據黃格格年紀,等她假釋時也已近78歲高齡,無期徒刑已具有悛悔實據。

今有胡姓死者家屬到高雄高分院,聽聞黃格格仍未判死極爲不滿,認爲若未給黃處以極刑,是否未來只要心情不好,大家都能放火燒燬住宅,反正也不會判死,臺灣常以聯合國兩公約不判死,但臺灣又非聯合國成員,黃格格應處死刑「以命償命」,

高雄城中城大火釀四十六死慘劇,涉嫌縱火的婦人黃格格目前在押。記者張議晨/攝影

2021年10月14日,高雄市城中城大樓深夜火災,釀46死43輕重傷。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