揹包狂人遙控引火 辯要燒仿冒品判決結果出爐
揹包狂人遙控點火燒燬軍用品店遭法院判刑。(資料照)
號稱「揹包狂人」的劉姓男子,因商業糾紛而心生不滿,去年10月7日,竟以遙控方式點燃汽油,企圖要燒燬內湖「J-TECH翔穩軍品」,雖未沒有釀成人員受傷,但也讓店面內牆面、裝潢、商品、物件受煙燻黑或燒失,士林地院審結,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另持有毒品大麻,處拘役40日,得易科4萬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雖已着手放火行爲,因消防員即時將火勢控制撲滅,火勢未波及其他樓層及建築物,建築物未達燒燬之程度,屬於未遂,依法予以減輕。
劉男坦承犯罪,辯護人請求依自首、不能辨識違法能力減輕其刑,但法官認爲,劉男先行組合製作上開點火裝置,案發前駕駛上開車輛,前往上開店面,佯裝爲顧客選購商品,趁店員疏不注意,將上開點火裝置放置於揹包商品內,又駕駛上開車輛返回上開店面前,遠距操作遙控器啓動點燃上開點火裝置後離去,可見其犯罪手法具高度之計劃性、縝密性,認定劉男不具精神障礙,不予減刑。
另外,案經警消到場撲滅火勢後,研判是人爲縱火,轉由警方接續偵查,經警方依相關事證及情資循線調查後,確定身分並在案發後3日在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等地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並不符合自首要件。
判決指出,劉男放火行爲罔顧公共安全,遙控點燃上開點火裝置,無人在內,究與直接朝現有人所在之店面放火之行爲態樣不能等量齊觀,而劉男辯稱想破壞被仿冒之商品,無從正當化其放火之犯行,考量劉男並未與被害店家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