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知識一點通丨第七期:新股發行超額配售選擇權
通過一問一答的形式,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交易規則、發行上市、公司監管等多個方面向投資者介紹參與北交所市場需掌握的知識和信息,幫助投資者更好地瞭解北交所市場。
發行人計劃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補充披露什麼內容?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於提交發行申請時,在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中明確是否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以及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的數量上限。2.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方案中明確並在招股文件中披露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方案,包括實施目標、操作策略、可能發生的情形以及預期達到的效果等;在發行公告中披露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股票的具體數量。
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完畢後如何安排?
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主承銷商,可以在徵集投資者認購意向時,與投資者達成預售擬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所對應股份的協議,明確投資者同意預先付款並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銷商應當將延期交付股票的協議報北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備案。2.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量達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5個交易日內,向發行人支付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資者交付股票。除購回股票使用的資金及劃轉給發行人增發股票的資金外的剩餘資金,納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獲得授權的主承銷商使用超額配售證券募集的資金購買發行人證券時,應以哪種方式購買?
發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日內,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有權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以競價交易方式從二級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申報買入價格不得高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主承銷商以競價交易方式購買的發行人股票與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之和,不得超過發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股票數量。主承銷商按照上述規定買入的股票不得賣出。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陳燕 編輯 陳莉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