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新京報訊 5月6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關於進一步開展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治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爲全文: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文件精神,爲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打擊違規提取行爲,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提取材料的審覈力度
1.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前,可登錄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https://gjj.beijing.gov.cn/),查看辦事指南或撥打住房公積金熱線010-12329諮詢相關規定。職工可以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網上業務平臺、“北京公積金”APP、“京通”小程序線上申請,也可通過住房公積金自助機或各區管理部及歸集業務銀行代辦網點(以下簡稱受理部門)現場申請提取,並提供相關材料。職工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部門在審覈職工提取業務時,應當通過業務系統數據共享,對身份戶籍、房產交易、社保、婚姻登記、購房貸款等材料真僞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提供外省市材料信息的,要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平臺”開展跨地協查,與當地公積金中心聯繫併發送協查函,覈實信息的真實性。
二、加大提取行爲的審覈力度
3.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在以下情形的,應要求職工持提取申請材料到管理部現場辦理;需進一步覈查個人徵信的,應要求職工當面簽署《個人信息覈查授權、承諾書》。
(1)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交易的;
(2)同一人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婚姻變更的;
(3)購買非戶籍地、非繳存地住房的;
(4)所購住房產權比例、面積等不符合自住條件的;
(5)所購住房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水平的;
(6)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房的;
(7)未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將住房公積金賬戶遷入本市的;
(8)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4.職工購房行爲需進一步覈實的,受理部門應留置申請材料,並要求職工提供所購房屋用於自住的補充材料,也可通過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覈實。對職工提供的補充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所購房屋用於自住的,受理部門可向職工所在單位進行覈實,單位應對職工提供的材料及住房行爲予以覈實,由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一起到管理部現場辦理提取業務。
受理部門根據覈實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調查覈實時間不包含在3個工作日內)。
三、加大違規提取懲戒力度
5.加強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爲的行刑銜接,對涉嫌僞造及使用虛假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受理部門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
6.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責令其全額退還違規提取金額,將個人信息記入不良信息庫,自違規提取金額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7.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他性質單位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參照執行。
關於《關於進一步開展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治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住房公積金制度施行以來,在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數百萬職工通過貸款、提取等方式解決了住房困難。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大幅增長的同時,部分中介機構通過僞造證明材料、虛構租房及購房消費行爲等手段,引誘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違規行爲也在滋生,擾亂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爲進一步規範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打擊不法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爲,依法維護繳存職工權益,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治理工作,出臺相關治理措施。
二、文件制定的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
3.《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號令)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有哪些調整?
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沒有調整,對繳存職工依法合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沒有影響。《通知》中對“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交易的;同一人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婚姻變更的;購買非戶籍地、非繳存地住房的;所購住房產權比例、面積等不符合自住條件的;所購住房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水平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房的;未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將住房公積金賬戶遷入本市的;受理時新發現的其他存疑提取情形”八種提取情形加大審覈力度。
四、在加大提取業務的審覈力度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採取四方面措施加大審覈力度:一是要求職工到管理部現場申請辦理;二是可留置職工申請提取材料;三是要求職工提供所購房屋用於自住的補充材料;四是由職工所在單位進一步覈實,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到管理部現場申請辦理。
五、如何確定爲“自住住房”?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編號爲GB/T51353—2019)對“自住住房”有明確定義,即“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六、單位如何配合開展覈實工作?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覈實,出具提取證明”,單位應對職工提取申請材料、購房行爲真實性進行審覈確認後,填寫《單位爲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承諾書》,由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一起到管理部現場申請辦理。
七、發現違規提取行爲後,有哪些懲戒措施?
對涉嫌僞造及使用虛假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公積金中心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責令其全額退還違規提取金額,並將個人信息記入不良信息庫,自違規提取金額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他性質單位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編輯 劉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