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京A號段摩托牌照成“稀缺資源”衍生犯罪
因購買摩托車牌被騙引發的訴訟時有發生。7月16日,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稱,近年來,京牌摩托車管理及使用存在“車戶分離”“非法解除限速”等問題,京A號段牌照因稀缺易衍生詐騙犯罪。
據通報,近年來,與摩托車相關的交通事故頻發,數據顯示,今年以來,北京市交管部門已查處上萬起各類摩托車違法行爲,法院審理的涉及摩托車的刑事、民事訴訟也有近千件。
其中,摩托車管理及使用存在“車戶分離”“非法解除限速”等問題,因購買車牌被騙引發的訴訟糾紛時有發生。
摩托車登記“車戶分離”導致事故後難追責
目前,北京市摩托車號牌分爲京A、京B、京C三個號段,其中京B號段摩托車佔絕大多數。京B號段註冊登記主體分爲兩類,一類登記在個人名下,即具有城六區以外各區戶籍的居民可以直接以個人名義登記上牌;另一類則登記在公司名下,一些經銷商在城六區以外各區註冊成立公司,部分城六區戶籍居民便通過將車輛掛靠登記在公司名下的形式爲車輛登記上牌,登記在公司名下的京B牌照行駛本上記載的信息爲公司信息,而並非摩托車實際駕駛人信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逃逸,給事故追責帶來極大難度。
在一起案件中,寧某的小客車與一摩托車相撞,兩車均受損。發生事故後,摩托車駕駛員棄車離開現場,無法查找該人。寧某支出車輛維修費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理賠後,寧某又將向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摩托車的登記所有權人某公司告上法庭,但某公司未能就其與摩托車實際駕駛人的關係進行說明並提供證據。法院認爲,摩托車駕駛人在發生事故後逃逸且暫未找到,且某公司對於肇事摩托車的管理明顯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處某公司賠償車輛維修的全部費用及利息損失。
電動自行車“非法解除限速”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2019年4月發佈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對電動自行車的各項技術參數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規定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5公里/小時、電機功率不得大於400W。
通報稱,在實踐中,部分外賣、快遞從業人員以及少數電動車“發燒友”,爲了追求更快行駛速度,通過非法改裝的方式解除車輛出廠自帶的限速設置,改裝後的速度甚至可以達到80公里/小時,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此類車輛通過鑑定一般會被認定屬於機動車,需按照相應規定承擔事故責任,但往往其並未購買相應的機動車保險,給交通事故賠償帶來阻礙。
在一起案件中,某快遞公司快遞員孫某醉酒後駕駛無牌照電動三輪摩托車撞倒了同向而行的胡某,事故發生後孫某駕車逃逸,造成胡某因未及時搶救死亡。幾天後,孫某被警方抓獲歸案,孫某駕駛的電動三輪摩托車經警方鑑定屬於機動車,胡某家人隨後就民事賠償部分將孫某及孫某所在快遞公司告上法庭。
經調查發現,肇事車輛爲孫某從事快遞業務的車輛,未進行車輛登記,也沒有車險。法院認爲,孫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後駕駛未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某快遞公司從該機動車的運行中可以獲取利益,應對該車輛負有管理責任,應嚴格審查快遞車輛有無購買保險、快遞車輛駕駛人有無駕駛資格等,快遞公司對其用於從事快遞業務的車輛負有投保義務,在明知肇事機動車無法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仍准許其僱員使用該車輛從事快遞運輸,客觀上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危險性,故快遞公司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孫某賠償胡某家人各類費用近197萬元,判處某快遞公司賠償胡某家人共計人民幣21萬餘元。孫某還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京A號段摩托牌照成“稀缺資源”衍生犯罪
按照現行管理規定,北京四環路(不含輔路)以內道路禁止京B號牌摩托車行駛,相比之下,京A號牌摩托車具有一定的路權優勢,但京A號牌早已於多年前停止註冊登記,數量少、行駛區域大,使得京A號牌摩托車成爲“稀缺資源”,部分不法分子也動起了京A號牌的“歪腦筋”。
在一起案件中,程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自稱有京A牌照指標的兆某,程某向兆某交付費用12萬元,想要辦理京A牌照,但事實上“京A牌照指標”爲兆某虛構,程某知道後想要退款遭到兆某拒絕。於是,程某將兆某告上法庭。
法院認爲,兆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最終,法院判決兆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責令兆某退賠程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
基於此,法官建議一方面,應進一步完善摩托車登記管理規則,填補摩托車交通事故管理的漏洞,採用分類管理等方法規範“車戶分離”現象,同時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的監管力度,對違規解除限速等非法改裝行爲予以嚴厲查處。另一方面,注重引導摩托車駕駛員提升安全駕駛意識,降低摩托車交通事故發生率,避免因違法駕駛摩托車爲自身及他人帶來人身及財產損失,做到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