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這項新規11月1日起執行,居民社區等區域可設立自助售藥機

日前,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通知,《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4年11月1日起執行。北京青年報記者瞭解到,該規定旨在進一步滿足人民羣衆24小時用藥需求,解決消費者便捷購藥“最後一公里”的問題。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規定》要求,企業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自助售藥機,僅能銷售乙類非處方藥品。此外,《規定》還對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的申辦條件、設施設備及管理要求做了具體規定。

申辦條件方面,北京市行政區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按規定要求設置自助售(取)藥機。企業可依託自身實體藥店在經營地址內設置自助售藥機,同時爲滿足市民在不同地域、不同時段的用藥需求,充分發揮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優勢,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依託下轄連鎖門店在大型交通樞紐、旅遊景區、大型購物中心、酒店賓館、居民社區、社區醫療機構、鄉鎮(村)衛生服務中心等區域設立自助售藥機。

設施設備方面,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應具備溫溼度自動監測、調控功能,有安全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應當避免日曬雨淋,放置地點要求環境整潔、乾淨衛生;自助售(取)藥機內部結構及藥品陳列應符合藥品分類管理要求,外用藥與內服藥應相對分開陳列。

管理要求方面,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應向轄區市場監管局報告。報告材料符合設置條件的,各區市場監管局將自助售(取)藥機放置地址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地址”項下注明。各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自助售(取)藥機的日常監管,對設置的自助售(取)藥機不符合要求的或存在藥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由各單位依照規定處理。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月朦

編輯/李天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