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建物外牆安檢修正條文通過 滿30年須申報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修正條文今天通過,臺北市建管處指出,因近9年外牆剝落案屋齡逾9成都超過30年,所以修正條文放寬爲滿30年以上建物須辦理首次申報。

建管處發佈新聞稿表示,臺北市政府今天正式通過「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的修正條文,希望提高建築物外牆安全管理,以確保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將正式生效。

根據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1條之1明定,領得使用執照達一定年限或外牆飾面具風險的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定期辦理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義務,以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建管處說,條文第5項授權臺北市都發局應就上述建築物診斷檢查及申報等事項訂定相關規範,北市府才於民國109年2月4日訂定「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並在今天通過第3、4及7條的修正案。

其中與社區居民權益最相關的第4條部分,建管處說明,根據統計數據自104年起迄今受理外牆飾材剝落通報案件屋齡達30年以上有1573件、佔95.2%,屋齡未滿15年僅4件、佔0.2%。

建管處發言人鄭大川告訴中央社記者,爲減輕民衆負擔,修正後的條文將取消滿15年建物的申報要求,並改爲滿30年以上建物須辦理首次申報,至屋齡滿50年辦理第2次申報,往後每10年申報1次,以符合建築物的實際情況及外牆剝落案件的風險程度,也避免申報過度頻繁增加社區財務負擔。

建管處長虞積學強調,修正條文中明確規定,對於未達申報之建物,若其外牆飾材發生剝落,將由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進行現場勘查認定,並列管要求修繕完成,纔可解除列管。

另外,逾期未完成者將處以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虞積學說,若在1年內有2次達危險等級的剝落事件,也將要求依據本辦法規定檢查及申報,以確保建築物的公共安全,避免因修法調整而造成任何遺漏或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