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擬放寬申請為寄養家庭資格 估8月施行
臺北市政府修正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議會委員會今天再審後通過。社會局指出,修改包含申請人年齡、寄養家庭資格等條文,議會大會若通過,預估8月公告施行。
臺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續審由北市府提案修正「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經委員會審議後修正通過,自治條例共20條,議員討論包含修改寄養家庭資格及延長年限、提高考覈獎金等條文。
無黨籍臺北市議員陳政忠在會議表示,建議自治條例應納入增加寄養家庭違反契約規定的內容,及提高考覈獎金和修改延長未提供安置照護年限,盼讓寄養童有更多選擇及鼓勵寄養家庭。
國民黨籍北市議員汪志冰說,自治條例內有提到寄養費,雖未列詳細費用,但實際運作上容易把寄養費與生活費混在一起,建議文字敘述更明確,如增加照顧費。
臺北市社會局長姚淑文會後接受聯訪表示,自治條例經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將送議會大會二、三讀,後續程序若順利,市府預估8月公告施行。
北市目前寄養家庭共109戶,寄養兒童及少年從零歲至18歲以下,共128人。
姚淑文指出,修正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希望能幫助更多寄養家庭,修法包含申請人年齡下修至25歲、放寬至70歲,滿70歲申請人每2年要重新評估資格並提出申請,且會提高考覈獎金,預計今年底頒發。
她說,針對寄養家庭資格及契約內容,原增訂未提供安置照護持續達2年以上,可廢止資格,議員建議延長至3年以上,會進行修正。
姚淑文指出,至於寄養費要視寄養童狀況,目前提供寄養家庭及機構安置費每月約新臺幣3萬4000元至4萬1000元,議員建議要增加照顧費,修正文字後會納入自治條例。
臺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3日審議「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社會局報告指出,中央在民國110年7月16日修正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名稱改爲「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服務工作指引」,北市府爲因應實務運作,修正自治條例送市議會審議,當時修正部分自治條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