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將郭書瑤胞弟涉共諜案整個丟高院 認事用法違誤被打槍

扯鈴教練魯紀賢被對岸吸收爲共諜,涉國安法發展組織等罪,臺北地檢署起訴10名退、現役士官兵與民間人士,包括藝人郭書瑤胞弟郭伯廷。案子原由臺北地院審理,但北院認爲被吸收的對象有交付軍事機密,涉及外患、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以「管轄錯誤」將案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方和被告皆上訴,高院認爲一審認事用法違誤,撤銷發回。

魯紀賢2020年間前往大陸洽尋扯鈴商演活動,受中共情工人員吸收,陸籍女子田曦以地下通匯等方式接收中共資金至少570餘萬元,承租臺北市士林區一處房屋發展組織。檢方查出魯自行或透過招待飲宴給付每人5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報酬,接觸、拉攏及吸收原爲軍中士官兵的林姿穎、林明慧、常德隆(皆退役)、現役下士李得勝(已退役)及海巡下士馮世維等人加入組織,協助收集與提供軍中的教育訓練講習實施計劃、競賽、測考實施計劃、工作會報資料等文件,另對11名軍士官兵吸收未遂。

扯鈴教練趙亦偉、郭書瑤胞弟郭伯廷及曾姿婷,也被查出提供銀行帳戶給魯紀賢收受報酬及中共資金,以維持組織運作;3人也收錢協助魯組織據點的相關業務,涉犯幫助爲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

北院認爲對魯紀賢、林姿穎、林明慧、常德隆、李得勝、馮世維、趙亦偉、郭柏廷、曾姿婷等人所涉的罪名無管轄權,檢方向北院起訴並不合法,因此將9人與田曦被訴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不經言詞辯論,直接移送「有管轄權的高院」。

檢方上訴,認爲犯罪事實雖有記載吸收其他現役軍人並取得若干資料,但沒說資料是什麼;傳輸中共人員部分,起訴書僅記載「以利之後」上傳中共情工人員,可見起訴範圍不包括魯紀賢等交付國家機密給大陸。

檢方認爲,起訴書既然是檢察官擬的,類同解釋民事契約書應探究契約雙方真意,檢察官在北院準備程序庭時已明確表示起訴事實僅有爲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泄漏、交付秘密部分在另案偵辦。因「發展組織」不以有刺探公務秘密爲前提,檢方認爲本案沒有移由二審審理的道理。

郭柏廷也上訴,指檢察官的起訴不包括泄密、交付秘密,只是就魯紀賢發展組織的行爲起訴,懇請高院撤銷原判決。

高院認爲,檢察官在2月21日北院準備程序庭時就說明起訴範圍,翌日也提補充理由書,北院卻在被告是否有泄密、交付國防秘密等事實不明確的情況下,直接認爲檢察官已經起訴這部分,嚴重妨害檢察官進行實質舉證,且侵害被告等人訴訟防禦、審級救濟利益。田曦的犯行第一審法院應是地院,而她的犯罪事實與魯紀賢也看不出有共犯關係,北院也一併移送給高院,高院認定認事用法違誤。

因檢察官和被告上訴有理,高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

藝人郭書瑤胞弟郭伯廷捲入扯鈴教練魯紀賢的共諜案,現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