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惡狼假借外出銷售機會 性侵身心障礙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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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3年前利用在庇護工場擔任業務人員,帶領學員外出銷售的機會,對一名身心障礙女子加以性侵及猥褻,歷審斥責他犯行重大,且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獲取原諒,依乘機性交罪、乘機猥褻判刑4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林男從2011年起任職某關懷協會所經營的庇護工場,他擔任業務人員,負責開發客戶,帶領學員外出銷售、載送貨物等事宜;2018年8月間他利用開車載女學員外出販售餅乾之機會、趁機性交。
林男將車輛暫停在路邊停車格內,將手伸入她衣內撫摸胸部,之後用手指插入她私處性交;隔月他在庇護工場的地下室倉庫內,撫摸她胸部,並親吻她嘴脣處加以猥褻。
一審及二審斥責林男對於身心障礙者,未善盡教導、照顧之責,只爲滿足個人性欲,利用心智缺陷不知抗拒而遂行其趁機性交、趁機猥褻之犯行,所爲被害人身心造成相當受創,應嚴予非難,將林男判刑4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