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文物“認而不養”需平衡各方利益訴求

2017年,山西省在全國省級層面率先啓動文明守望工程”,出臺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認養”。經過不斷努力,一批瀕危古建得到搶救性保護,實現了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雙贏。儘管山西“文物認養”模式不乏成功案例,但也逐漸暴露出認養“熱”度不高、文物“活”度不足、政策“硬”度不夠等問題。其中最爲突出的是,有的認養主體乾脆認而不養,遲遲不開工進行修復保護,放任文物“重病纏身”。

動員社會力量以認養的方式參與文物保護,是激發文物保護活力的重要舉措。社會力量認養文物,不僅有利於拓展文物保護空間助力政府爲主導、社會參與的多層級文物保護體系的構建,也有利於激發公衆保護文物的責任意識,破解政府單打獨鬥保護文物所面臨的資金來源渠道逼仄、專業文物工作者數量不足、文物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不平衡等實務問題。可見,文物認養制度爲文物保護老大難問題提供了“另闢蹊徑”的解決方案,是對政府單一保護文物模式的有益補充,值得充分肯定

文物認養制度需要興利除弊。如果在推行社會力量認養文物制度的過程中,只注重解決自身保護文物“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困境,而對認養主體文物認養過程中的實際困難認識不夠,可能導致文物認養制度在實際執行中的流於形式。山西省文物認養制度執行中暴露出的認而不養問題,就很能說明問題,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社會力量認養文物中出現的認而不養問題,雖然箇中原因複雜,但歸根結底,還在於各方利益訴求沒能實現平衡兼顧的最大公約數。對於相關主體來說,之所以願意認養文物,主要是看中了文物一定期限內使用權產生的未來收益。在理想狀態下,如果文物未來的收益能夠衝抵認養所付出的開支,認養主體也就自然願意爲此加大投入。

不過,在多數情況下,文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很難百分之百地達到預期的理想狀態。出於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考量,一些認養主體面對未來收益不可預期的現實窘境,不願在文物的“養”方面加大投入,最終可能讓文物認養制度在實際執行中陷入尷尬。

實行文物認養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文物,認養主體既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儲備,更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這些都意味着不小的投入和開支,不能無視認養主體面臨的實際困難,而一味要求其履行認養義務。在法理邏輯上,認養文物的主體願意認養文物,意味着替政府主動分擔了部分保護文物的法定義務。根據權責義務對等的法治原則,認養主體爲承擔本不應承擔的政府保護文物法定義務作出了利益犧牲,有權獲得相應的合理補償。如果把由此產生的文物保護成本包袱全部甩給認養主體,就有悖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由此難免對文物保護產生不利的後果

爲避免文物認養中的認而不養問題,需要平衡兼顧政府和認養主體的利益訴求。對此,政府不妨對認養文物的企業稅收、發展用地技工培訓財政獎勵等方面給予一定政策優惠,並把文物認養納入全域旅遊框架,實現二者的緊密結合。相應地,文物認養主體應把從旅遊業獲得的利潤,用於彌補文物認養開支,促使文物認養主體和政府在文物保護的負擔分攤上趨於平衡合理,從而最大程度地激活文物認養制度的“一池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