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性別需手術又敗訴 內政部:研議變更認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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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人出生登記系採取生理性別,性別變更者必須進行性器官摘除手術,遭民衆狀告,法院近日作出免術判決,內政部今天表示尊重,強調將依判決結果進行個案登記,並將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內政部2008年函釋,申請性別男變女,須持2名精神科專科醫生評估鑑定診斷書,還要提具合格醫療機構開立已拆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睾丸)的診斷證明,才能變更性別。
嘉義林姓男子日前想辦理性別變更戶籍登記,遭嘉義戶政單位以他未切除性器官拒絕,他透過打官司力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林男經心理平衡鑑定報告,確有「性別認同疾患」,內政部函釋侵害到民衆心理、身體完整權,判決戶政機關應准予變更登記爲女性。
內政部指出,目前出生登記系採生理性別,2008年11月3日令是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2008年10月13日召開的會議決議,闡明欲性別變更者,當事人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
針對近期法院免術判決,內政部表示尊重,並強調依判決結果個案登記。有關性別變更議題會持續蒐集相關影響評估意見,也會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並參考國外法制,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並朝法制化方向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