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延遲交稿導致圖書無法出版,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新京報訊(記者吳淋姝)某博物館因延遲交稿無法繼續履行圖書出版發行的合同義務,將某出版社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出版經費199500元。11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佈了案件詳情,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判決解除合同並判令出版社返還博物館部分出版經費169500元。

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博物館訴稱,其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約定由其向出版社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並支付出版經費,出版社爲其出版發行圖書。後因其在履約過程中約稿不順,稿件數量及質量無法達到出版該書的字數以及內容要求,事實上已無法向某出版社交付稿件。爲維護博物館的權益及平衡雙方的利害關係,博物館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版社返還其已經支付的出版經費。

出版社辯稱,涉案合同簽訂後,出版社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特別設立專項小組、招聘專業技術編輯,持續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積極推進叢書出版,同時在編輯、編務和宣傳等方面均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涉案圖書已完成出版社“三級論證與審批”的出版內審手續,只待博物館來稿。故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並返還出版經費。

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圖書無法按時出版的原因主要在於博物館延遲交稿,出版社出版涉案圖書的前提是博物館向其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考慮到該債務的性質具有較高的人身屬性,該債務的履行有賴於債務人的自由意志,故在博物館明確表示不履行的情況下,法院難以強制其繼續履行,這也足以導致涉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現博物館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終止涉案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關於合同解除的後果,因出版社已經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對該項目進行選題論證,通過了出版社的選題立項,故上述勞動的對價應當在合同解除時予以返還。

最終,法院判決涉案合同解除,出版社返還博物館部分出版經費169500元。宣判後,出版社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該案是在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情形下支持違約方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既有效避免了違約方始終囿於合同束縛,亦充分尊重了守約方的勞動對價,符合合同的效率價值和經濟價值。

編輯 彭衝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