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積欠押金 男公佈二房東照片違反個資法判刑3月

北市一名王姓男子與黃姓女子曾爲承租人及二房東關係,王男因不滿黃女積欠5500元押金未還,就在去年10月間於社區大門及左右兩側張貼黃女正面照與居住地點,並稱她惡意欠款,遭起訴。臺北地院依違反個資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王姓男子與黃姓女子曾爲承租人及二房東關係,王男因不滿黃女積欠5500元押金未還,就在去年10月間於社區大門及左右兩側張貼黃女正面照與居住地點,並稱她惡意欠款,遭起訴。臺北地院依違反個資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北市一名王姓男子與黃姓女子曾爲承租人及二房東關係,王男因不滿黃女積欠5500元押金未還,就在去年10月3日晚間10時37分許,在社區大門及左右兩側,張貼黃女正面照片並寫着「此人爲黃X瑩 當個二房東 退租時不退押金 惡意欠款5500而已躲躲藏藏的 居住某處如果在不出面處理 會爆料更多的事~」等文字的文件。

案經黃女提告,由北市文山二分局移送偵辦。檢方偵查時,王男坦承不諱。檢察官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他起訴。

法院認爲,王男未經黃女同意,即將她的正面照片、住所等個人資料張貼在社區大門及左右兩側等處,顯已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損害黃女的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等利益。

法院認爲,王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不過,由於一行爲同時觸犯兩種罪名,爲想像競合犯,依刑法從一重論以個資法處斷。

法院表示,審酌兩人前爲承租人、二房東關係,因押金糾紛而不思以合法方式解決問題,竟張貼黃女的個人資料,並以文字誹謗她,侵害黃女的隱私、名譽,所爲不該,但念其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危害,等一切情狀,依違反個資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