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鯊船「割鰭棄身」重創臺灣國際形象 動團籲修法廢照嚴懲
▲臺灣捕鯊船違規「割鰭棄身」重創國際形象,動團促修法嚴懲。(圖/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提供)
記者楊惠琪/臺北報導
漁業署與海巡署上月破獲蘇澳籍金滿發66號漁船,將捕獲鯊魚割下魚鰭(即魚翅),魚身拋棄大海的「割鰭棄身」重大違規,查獲重達6.5公噸的魚鰭,估算至少取自3千尾鯊魚。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今(16日)指出,該漁船是違規捕鯊累犯,又讓臺灣因非法漁撈登上國際新聞蒙羞,呼籲儘速修改《遠洋漁業條例》嚴懲,只要涉及「割鰭棄身」就廢止漁業執照。
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表示,金滿發66號已是捕抓鯊魚「割鰭棄身」的累犯,爲讓船艙裝載更多鯊魚鰭,涉嫌將價格較高的鯊魚魚鰭割下,將低價的魚身丟棄,3年前就曾違法捕鯊達13公噸,且未經許可提前卸魚,漁船經營者共被裁罰500萬,收回漁業執照16個月;該漁船在取回漁業執照不久後,明知各國皆嚴禁「割鰭棄身」,卻再次違法捕撈,行徑令人髮指。
陳玉敏指出,面對全球鯊魚族羣生態崩解,金滿發66號卻一再知法犯法「割鰭棄身」,根據現行相關法規,經營者最高只會被罰310萬、收回執照24個月,無法直接廢止漁業執照,對於累犯規定,也限定在1年內違反同一事項達2或3次以上者,纔可廢照。也就是說,金滿發66號的累犯行徑,剛好避開現行法規的加重罰則。
陳玉敏說,雖然漁業署一再宣示對違法「割鰭棄身」零容忍,但華人社會「無翅不成宴」的迷思,導致漁民無視鯊魚資源崩解,一再追求利益而違法,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與國際組織發起共同聲明,呼籲立法院、漁業署儘速修改《遠洋漁業條例》第41條及《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規定,只要漁船涉及「割鰭棄身」,只要違反一次,一律廢止其漁業執照,強制要求捕撈鯊魚不得在船上割魚鰭,必須將整隻鯊魚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