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大修正 2億以上標案設審查小組、刪最有利標限制
行政院長賴清德親自列爲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的《政府採購法》於2日「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中拍定四項修法重點,包括鬆綁最有利標限制條件,2億元以上的鉅額工程採購案需成立審查小組,廠商違約停權需符合比例原則、工安條件納入招標文件等。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2日下午轉述「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採購法》修法重點。包括增訂鉅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審查小組,擺脫過往承辦的小公務員卻背起最大責任的現象,協助審採購策略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的諮詢,以提升採購效率、功能及品質規定。
過往採購案多采取最低標,原因在於採取有利標時,承辦公務員必須先提交報告說明不採取最低標。也因爲如此,《採購法》修正後將刪除「異質」及「不宜採最低標」的適用條件,希望機關因案制宜,選取適宜的採購決標原則。
爲保障權益,招標文件也要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此外,《採購法》也修正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規定。往後若有廠商違法或違約,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同時增訂「情節重大」之要件,使更符合比例原則。其中,也明定「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拒絕往來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