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監會擬完善 會計師事務所備案管理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1月10日,財政部、證監會發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監督管理,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行爲。
財政部、證監會相關人士指出,《辦法》合理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上市公司等特定實體審計業務的具體要求,包括增加首次備案現場覈驗安排、增強持續備案要求、建立整改公告機制等,加強會計師事務所全鏈條監管,壓實發行人第一責任和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以更好服務資本市場發展和維護審計市場秩序。
《辦法》優化首次備案要求,提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首次備案的五方面要求,包括內部管理、質量管理、執業人員、職業風險承擔能力、誠信記錄等,要求引導會計師事務所加強一體化管理和質量管理,提升職業責任風險承擔能力,強化信用約束。
具體來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首次備案應當報送經首席合夥人簽字或蓋章的首次備案申請書,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表,會計師事務所在人員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技術標準和信息化建設等內部一體化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的具體說明,以及按照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有關規定形成的上一年度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自評報告,質量管理體系制度及運行情況說明,最近3年已開展的審計業務清單等。
《辦法》還明確了未備案執業限制,明確證券服務業務活動中使用的報告等由符合備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提升未備案機構執業限制針對性。《辦法》完善管理閉環,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全流程監管。完善重大事項備案、年度備案要求,在首次備案基礎上關注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持續符合備案要求,增加註銷、整改等管理流程,實現進出有序,並通過聯合覈驗等方式維護備案嚴肅性、提升監管有效性。
在持續備案方面,《辦法》加強對機構證券執業情況的持續關注,督促問題機構持續整改等;明確依法終止營業、自行申請註銷證券備案、虛假騙取備案等退出情形,完善證券評估機構“有進有出”機制,推動形成市場化篩選及科學管理格局。
在出口端,《辦法》建立了整改公告機制。對於未能滿足備案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辦法》要求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財政部和證監會向社會公告,持續關注相關機構整改進展並實施重點監管。此外,對於新老辦法銜接,《辦法》對已備案證券評估機構作出了一年的過渡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