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繼續省2000元 節能電器減免延至114年中
行政院第3849次會議週四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一、續延長購買經經濟部覈定能源效率分級爲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溼機(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之實施期間2年至114年6月14日。
二、刪除逾期繳納貨物稅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迴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爲達成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之政策目標,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自108年6月15日起購買節能電器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間2年至110年6月14日;110年5月26日修正展延實施期間至112年6月14日止。該部統計,截至112年2月底止,已退還減徵節能電器約749萬臺,減徵稅額約124億元,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衆電費負擔。惟據經濟部評估,目前10年以上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溼機仍有835萬臺,佔家庭現存數量達25%,爲賡續鼓勵民衆購買節能電器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該部參採經濟部意見,擬續延長本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實施期間2年至114年6月14日。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會同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早日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