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了!阿伯、姪子合賣祖傳地 稅率竟然差45% 做錯一件事

納稅與繼承眉角多,做任何決定前務必慎思。(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王大明和王小明於100年間共同繼承母親留下的A土地,各繼承土地持分1/2。 王小明於112年將A土地持分贈與其子王仔仔,之後王大明及王仔仔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不料兩人適用的稅率天差地別。

其中,王大明出售的土地持分因爲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王仔仔則是於105年以後(112年)受贈取得,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又因持有期間僅2年內,適用稅率45%。

更悲慘的是,王仔仔因誤解其與伯父王大明的課稅方式均同屬舊制、可免納房地合一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被補徵稅額,還另外被罰金。

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屋或土地,各共有人可能因取得原因、時點不同,各自適用房地交易新、舊稅制,造成申報義務與稅負差異大不同,提醒民衆多加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凡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不論盈虧,都應於完成交易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持分時,如各共有人取得之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或時點不同,應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舊制或房地合一新稅制,正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