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明年上路 境外資產傳承需留意
KPMG安侯建業家族辦公室近期舉辦「個人CFC下的家族財富傳承策略思考」研討會。
爲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杜個人藉由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政府在今年1月核定「個人CFC制度」,即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這對於以往個人持有境外資產者,將產生衝擊。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門執業會計師葉建郎表示,一般家族企業較不以最終租稅效益決定投資架構,但隨着近年來政府因應國際趨勢及提高競爭力下,積極增修相關稅務法令,包括即將在明年上路的CFC制度的情況下,境外公司已成爲投資架構裡的負擔,不再是最適架構,尤其在跨境投資的安排上,稅負成本的影響更爲顯著,建議應儘早評估CFC制度及實質課稅原則對財富傳承的影響,以確保家業長青及家族永續。
「財富傳承」向來是家族在作傳承工作中最有形且最具體的一環,卓家立表示,許多人會運用一些工具來作規劃,像是境內或境外的信託,就是很常被提到的方式。
所謂的信託,就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爲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爲受益人之利益或爲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而這個委託人,就可以是有財產傳承規劃需求的人。
一般來說,信託有按照委託之人意旨來作財富安排的好處,但其在臺灣實務上的運用,還是有一些限制。安侯法律所長暨主持律師卓家立指出,臺灣信託法雖未對信託存續期間訂有限制,單就法規制度來看,似未明文禁止信託永續存在,惟就實務操作面來說,信託業者顧慮信託期間過長可能導致信託未來運行上的風險及爭議升高,且臺灣國稅局對於信託期間過長的信託常存有賦稅課徵疑義,故需依個案情況分別與信託業者及國稅局溝通。
另外,以臺灣信託制度來說,雖信託之成立生效不以登記爲必要,但若以應登記或註冊財產權爲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卓家立提醒,倘若信託財產爲不動產、有價證券、公司股權或債券,則外界就可能透過財產登記情況而得知家族信託的財產內容,相較於境外信託之保密性,臺灣信託在這點上稍有劣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