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遺囑爭議! 張國煒控4名遺囑執行人涉背信罪
臺北地檢署
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日前以父親張榮發遺矚經法院判決確定真實有效,委請律師向臺北地檢署控告大哥張國華及4名遺囑執行人惡意違背遺囑,涉及背信罪。北檢已指派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分「他案」偵辦中。律師趙立偉今天表示,遺囑執行人若淪爲繼承人爭產工具,恐涉犯刑法背信罪。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離世8年,遺囑官司終於定讞,確認遺囑真實有效;張榮發指定四子張國煒繼承接班集團、擔任集團總裁,張國煒已提告大哥張國華及4名遺囑執行人涉及背信罪。
律師趙立偉表示,遺囑制度的目的,除了確保被繼承人對於其財產自由處分權之延續,更重要的是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志,在往生時發生效力。因此只要有遺囑且遺囑的內容合法,有關被繼承人往生後的一切事宜,即應依遺囑內容進行;遺囑執行人應依照遺囑的指示執行,不得依個人意志操弄被繼承人之遺囑內容。
另外,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之關係,外國立法例明定有關委任之規定於遺囑執行人準用之;我國民法雖未設準用之明文,惟遺囑執行人畢竟是爲他人處理事務,遺產是屬於繼承人,因此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間實類似委任之關係,解釋上可類推適用關於委任之法令規定,此項見解併爲實務判決所採用。
張國煒指控,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4名遺囑執行人明知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立有遺囑,由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即接任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EIS)常任董事(Permanent Director)及常任總裁(Permanent President);卻違背遺囑內容,選任張國華擔任EIS常任董事及常任總裁,張國華再擅權處分EIS資產,侵害張榮發所有繼承人利益。
根據張榮發遺囑內容「一、財務遺贈安排 ①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②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二、公司業務接班,我本人希望:…百年之後的未來接班人爲:四子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並選任生前信任之老臣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爲遺囑執行人。
趙立偉認爲,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4名遺囑執行人既已就任,即應依照遺囑內容執行,不應有違背張榮發遺囑所載委任之任務;4人卻選任張國華擔任EIS常任董事及常任總裁,違背遺囑指定由張國煒接任長榮集團總裁;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遺囑執行人與張國華之間恐有犯意聯絡與行爲分擔,5人爲涉犯背信罪之共同正犯。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規定:「爲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爲違背其任務之行爲,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