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嘆「弟弟們只看過媽媽照片」 被放生30年拒扶養敗血症母
臺南黃姓婦人因爲罹患蜂窩性組織炎、敗血症等疾病,身體衰弱無法工作,因此提告請求與前夫所生的3個孩子支付扶養費用。然而,長子出庭說出悲慘童年,對母親的印象停留在幼兒園時期,兩個弟弟更是隻有看過照片,三兄弟工作都不穩定,實在無力負擔。
▲黃婦罹患多種疾病,生活陷入困頓。(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黃婦在判決書中主張,她是在1981年4月間與周姓前夫結婚,婚後育有3子,後來在1990年8月離婚,長期以來飽受精神障礙困擾,近期又罹患蜂窩性組織炎、敗血症、第二型糖尿病,經過手術治療仍虛弱到無法工作,加上醫療費用沉重,自身沒有財產、積蓄,大哥、姊姊也很窮困,無法救濟,生活困難到連三餐都有問題,不得已才決定提告請求3子每人每月支付6512元的扶養費用。
對此,長子出庭抗辯,對母親的印象停留在幼兒園時因爲頑皮捱打,雙親究竟是在什麼時候離婚,老實說他也不記得了,「我沒有印象媽媽是在何時離家,兩個弟弟應該更沒印象,只有看過照片」,如今三兄弟雖然都已經成年,但工作狀況不穩定,還有房租、債務要繳,有時連自己的勞健保都湊不出錢,真的沒有辦法再負擔母親的扶養費。
▲長子提到,母親離開時弟弟們都還小,他們對母親的印象就只有「看過照片」。
周姓前夫也證稱,雙方的確是在1990年間離婚,之前一家人住在臺北,前妻就一直吵着要離婚,還叫孃家人北上來帶她回家,離婚之後就不知去向,直到30年後收到法院聲請狀,才知道原來她人在臺南,「分開之後她沒有來探視過孩子,也沒有給扶養費,3個孩子都是由我照顧至成年。」
對於上述指控,黃婦並未爭執。臺南地院法官認爲,縱使她身體狀況不佳、確實需要家人照顧,但3個兒子對母親印象模糊甚至完全不記得,可見母子之間關係疏離,毫無親情依附,考量到她未盡到相關扶養義務在先,且情節重大,最終裁定駁回聲請,全案仍可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