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腦傷智商變中下 清大資優女研究生求償784萬判決出爐

車禍腦傷智商變中下,清大資優女研究生求償784萬判決出爐。(中時資料庫)

一名清大研究所三年級資優陳姓女研究生,騎機車切入內側車道準備左轉待轉,卻遭賴男從後方撞擊,導致嚴重腦傷,造成記憶力與智商僅剩中下,判定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陳女事後被判定失能,因此求償到60歲工作平均所得,另包含醫藥費784萬元,法院調查後,判定陳女要付三成疏失,賴男需賠償281萬。

根據判決書,賴姓男子駕駛租賃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林森路由東北往西南方向在內側車道行駛,行經林森路200巷無號誌路口前時,騎車位於同向前方的陳女,欲變換至內側車道停等待轉,遭賴男從後方猛力撞擊,陳女被撞飛後倒地,造成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廣泛蜘蛛網膜腔出血、腰椎第4、5節側突骨折、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尿崩症及低血鈉症、胰臟囊腫合併胰臟炎、肢體多處挫傷擦傷及左膝深部創傷、創傷性第三對腦神經麻痹。

事後陳女腦傷部分經治療後,WAIS測驗分數全量表智商僅爲81分,與同年齡者相比,知覺推理能力落在中等程度,語文理解、工作記憶、處理速度能力落在中下程度,存有記憶力問題(立即記憶爲中等程度,總學習效果、再認記憶、延遲記憶屬於缺損程度),整體認知功能屬於中下程度,並具有顯著記憶問題與憂鬱情緒,精神、身體勞動能力較一般明顯低下,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依監視器可看出,肇事轎車距離機車非常遠,且經計算白線之間距離,當時肇事車輛撞擊機車距離應有40公尺以上,尚有足夠時間讓賴男反應,故賴男應負全責。

陳女主張,從110年6月14日車禍發生日起次日,至65歲止尚有40年又187日之勞動能力收入期間,以其就讀碩士班三年級,依女性研究所畢業生每月平均薪資4萬5,000元、因失能等級達到6級,即勞動能力減損45%計算,所得請求之勞動力減損金額爲546萬2,654元,加上精神慰撫金100萬、醫藥費總計求償784萬元。

法官調查後認定,賴男疏於注意前方機車動態貿然繼續前行,導致發生碰撞,應負過失侵權責任。但陳女由外側車道往左變換駛入內側車道前方之無號誌路口停等欲左轉彎,未充分注意內側車道直行駛入車輛並讓其先行,本身也需負3成責任,判決賴男需賠償28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