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內飄這味道遭警攔查! 男不服處分提告敗訴確定

車內飄來異味遭警攔查,不服處分提告敗訴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廖姓民衆4年前開車在臺北市街頭遭員警攔查,員警聞到車內疑似有施用愷他命的異味,要求廖下車接受檢查,廖表示異議並在員警開異議紀錄表後接受檢查,後來警方將車內採到的檢體毒品檢驗,未有愷他命反應,廖對員警處分不服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警方處分並無違誤,判廖敗訴確定。

廖姓民衆開車在2020年9月14日凌晨1點多,行經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與和平西路3段路口,因見臺北市警局保安大隊員警執行路檢勤務,遂減速慢行並搖下車窗,執勤員警聞到車輛內散發疑似施用愷他命(Ketamin)香菸的異味,並目視車內多處有些許菸草(灰),懷疑有涉及違法施用毒品情事,旋即攔停車輛。

員警請廖下車接受盤查及查證身分,但廖只出示其身分證件,拒絕下車,並質疑員警請其下車之合法性,而當場表示異議及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執勤員警認爲廖異議無理由,開立異議紀錄表,於開立的過程中,廖下車並接受執勤員警檢查車輛。

後來員警在車內採集檢體並進行毒品檢驗,因未呈愷他命反應,於同日1時26分放行廖駕車駛離,廖認爲員警處分違法提起行政訴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後,提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員警依警職法的規定設站攔查車輛後,所爲強制離車及檢查交通工具之職權行使,於法尚無違誤,執勤員警認爲廖的異議無理由,製作異議紀錄表(行政處分)交付, 亦無不合,判決廖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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