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老婆喝醉硬上閨密 承諾幫她還債務發展男女關係

小美與小志竟在客房發生性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阿芳(化名)與小志(化名)結婚後育有1子,後來2人合開醫美診所,她的國中同學小美(化名)當時國考等待放榜,所以在她的公司幫忙,110年10月17日及同年月22日他們3人在家喝酒後,小美與小志竟在客房發生性關係,小美卻跟阿芳抱怨遭小志侵犯,事後阿芳與小志於111年8月19日離婚;但事後阿芳發現2人有鬼,因此提告小美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法院審理後要小美賠償40萬。可上訴。

原告阿芳主張:她與小志於109年5月20日結婚,並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夫妻生活原幸福美滿;小美是她的國中同學,兩人友誼長達10餘年,彼此互爲閨密,情誼如同家人,小美明知小志是她的老公,卻與小志發展男女朋友關係,先是於110年10月17日凌晨她新北市新莊家中作客飲酒時,趁阿芳飲酒後先行回臥室睡覺,竟與小志於臥室隔壁客房親吻、擁抱,併發生性行爲,直到中午才離開。

小美又於22日凌晨與阿芳回到家中一同飲酒。小美於阿芳先回房休息後與小志談及110年10月17日兩人發生性行爲之事,小志告知小美兩人爲男女朋友,願爲其償還債務減輕負擔,小美不僅未拒絕,且與小志一同至客房發生性行爲,下午離開後竟跑到阿芳所開設的診所親口向同事及阿芳坦承與小志發生性關係。阿芳得知後向小美提告,請求小美賠償阿芳非財產上損失100萬元。

小美則喊冤,表示她與小志發生性行爲是遭小志性侵的,當時阿芳還透過通訊軟體向她多次道歉。只是官司判決不起訴處分,就對她提起民事賠償。

法官認爲,觀諸被告雖於Line中向3名友人陳述其遭小志強制性交,然其與3人對話間並未顯示有恐懼或憤怒之情緒,反呈現嘻笑怒罵之字眼,如丁建議儘速離開原告住處時,被告猶表示頭很臭,要先洗澡,要找抱枕,要刷牙,並認爲丁比其緊張很好笑等情;甲因擔心被告安危,要被告提供案發地址報警,被告始終不願提供等情。被告與小志爲性行爲後之言行舉止,實難推論其繫於違反意願下而與林峰志爲性行爲。至於被告辯稱原告於案發後透過通訊軟體多次向其道歉等語。然審以兩造本有多年情誼,原告於第一時間因信賴被告所述爲真實,且爲避免事情擴大傷害家人,而以通訊軟體向被告道歉,與事理常情並無不合。

法院審酌,被告與原告自國中時期即爲熟識之友人,卻於原告與小志仍存有婚姻存續期間與小志發生兩次性行爲,嚴重破壞原告婚姻及家庭圓滿幸福,原告受此感情及友誼雙重背叛,其承受精神上之痛苦自屬重大,兼衡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應認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爲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