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啓昱A走臺鹽5800萬元不認錯 南檢: 未思己過求處重刑

臺鹽綠能弊案偵結起訴,前董事長陳啓昱犯後態度不佳,自認沒有犯罪意圖,檢方具體求刑12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鹽綠能弊案,今天偵結起訴前董事長陳啓昱等人,更對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具體求刑12年與10年,南檢起訴書也直指,陳啓昱曾任立委、高雄市副市長,被政府派任到臺鹽擔任董事長,卻圖謀利益與他人利益輸送,從中不法獲利5800萬元,造成臺鹽損失3.9億元,犯後卻仍推諉卸責,甚至自認沒做錯事,檢方求處重刑12年。

起訴書中指出,陳啓昱在2017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臺鹽轉投資成立臺鹽綠能,利用臺南綠能公司經營進行利益輸送,並與蘇坤煌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偉珵開發負責人戴妤倩,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分潤協議,從2017年至2021年間,唆使前副總經理郭政瑋配合違反臺鹽綠能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檯鹽會計、稽覈審查監督,即逕將電業投資商委託臺鹽綠能土地開發承攬服務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由蘇坤煌、蘇俊仁、戴妤倩等人所成立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

陳、蘇透過此一不法手段,將本屬臺鹽綠能應取得合理利潤,不法截流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對方再依先前約定分潤予陳啓昱、蘇坤煌,總共造成臺鹽及臺鹽綠能公司受有3億9636萬多元的重大損害。

南檢指出,陳啓昱曾任立法委員、高雄市副市長,爲政府指派擔任臺鹽公司公股代表及該公司董事長,具相當社經地位,對公司經營決策均具有實質影響力,理應恪遵法令,除善盡社會責任,更應時刻爲公司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考量行事,竟未謹守分際,背棄身爲董事長所負善良管理人義務,非但不爲公司最佳利益行事,反圖謀自己與他人利益,利用其基於公司管理階層之掌控地位,與他人進行利益輸送。

尤其,陳啓昱除自已獲取高額分潤外,更圖利特定土地開發商,造成臺鹽公司、臺鹽綠能公司遭受嚴重損害,並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穩定及全體股東權益,犯後更未思己過,甚至還推諉卸責,自認沒有犯罪意圖、並沒有做錯事,犯後態度不佳,量處有期徒刑12年。

而蘇坤煌於時任臺鹽公司董事長室綠能辦公室執行長,竟爲規避經濟部及臺鹽公司監管 機制,與陳啓昱共同主導另行轉投資成立臺鹽綠能公司後擔任總經理,並策畫及主導電業投資商及土地開發商等非常規交易模式的利益輸送,屬於有計劃性的犯罪。蘇坤煌除獲取高額分潤,以非常規方式協助陳啓昱獲取不法分潤,對臺鹽公司、臺鹽綠能公司財產侵害甚鉅,犯後仍妄圖認爲這是對臺鹽綠能公司最有利的商業模式,辯解是爲公司謀求利益,未表現反省,量處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