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洗錢免訴!北檢三堂會審後提上訴:憂「破窗效應」另3案下場一樣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犯洗錢罪一案,判追訴權時效消滅免訴,檢方上訴。據指出,一、二、三審檢察官昨天下午召集專案會議達成共識,由一審偵查檢察官具名上訴。

法院判決陳水扁「買官洗錢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判免訴,不過,陳水扁還有「侵佔總統府公文」、「二次金改國泰並世華」、「教唆僞證」3案未結,3案分別在2013年12月20日、2015年8月31日、2014年1月28日裁定停審中。

檢方專案會議認爲,如果「買官洗錢案」因此判決免訴,恐會影響未審結3案的後續發展,且易引發「破窗效應」至未審結3案也「拖」成免訴,因此,決定上訴行使檢察官監督判決的權力。

據瞭解,臺北地院是在今年5月20日落款作成對陳水扁的免訴判決,臺北地檢署的收受判決日期是6月3日,至遲,應在6月22日提上訴,不過,因22日遇週休且爲確保上訴案的法律時效,決定今天提起上訴。

最高檢調辦事檢察官昨天邀集臺灣高檢署、臺北地檢署相關檢察官會議,針對臺北地院就陳水扁的免訴判決商議是否上訴,「三堂會審」後達成上訴的決議,上訴理由包括「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

陳水扁被控在「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洗錢,2011年1月13日由前特偵組偵查,後發交臺北地檢署在2015年1月19日起訴。

依臺北地檢署指控,陳水扁2004年1月收受龍潭購地案賄款時,與妻子吳淑珍共犯洗錢罪,配合吳淑珍將收受的1000萬元支票存入胞兄吳景茂帳戶,再轉爲6筆、1740萬元定存。案件2015年1月26日系屬臺北地院,但扁聲請停止審判,臺北地院2015年5月13日裁準。

臺北地院合議庭認爲,洗錢案追訴權時效應自扁犯罪行爲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7日、法院行使追訴權3月18日共16年9個月又25天,因此,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陳水扁免訴。

前總統陳水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