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開發票 留意價款

營造業、建築業者承包工程時應注意,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造業、建築業者承包工程時應注意,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此外若因包商延誤或違約,業主直接從尾款扣除賠償金,包商仍要依原始金額開發票,不能從發票金額中扣除。

臺北國稅局解釋,承包土木建築、建築物油漆粉刷等工程,用自備材料或由業主提供材料施工者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等,在稅法上就稱爲「包作業營業人」。

國稅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的「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人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不能因業主延遲支付、扣減罰款或不給付工程款,而延遲、短開或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營建工程,完工後甲公司還有工程合約尾款300萬元未請款,但因工程延宕逾期完工,雙方協議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100萬元。

國稅局說,由於依限開立發票與被處罰款分屬二件事,甲公司仍應就合約尾款金額300萬元,在約定應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不能直接抵付差額,用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