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債權查調財產 備四文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債權受讓人(即承接他人債權,成爲新債權人者)若要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必須準備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可證明已通知債務人債權移轉等四種相關文件。

稅捐稽徵處解釋,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第三人後,新債權人可依原本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

不過《民法》也規定,債權轉讓只有在讓與人或受讓人已通知債務人後,纔會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只有完成通知程序,債權轉讓纔算生效,若未完成通知,受讓人無法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也會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查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