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打車後誤機,向網約車司機及平臺索賠,法院判了!
乘客乘網約車前往機場
卻因遲到未趕上已購買的航班
能否就誤機損失向
網約車司機及平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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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7月7日8點17分,王女士在某網約車平臺約車,司機趙師傅接單。然而直到8點46分,王女士才坐上出租車,趙師傅一聽航班起飛時間是9點30分,便一路加速,最終在9點06分到達了機場,但王女士最終還是誤了機,只好改簽了當日10點30分的航班,由此產生改簽及其他稅費共計958元。
事後,王女士多方投訴要求賠償均未能解決,遂將趙師傅、出租車公司和網約車平臺一併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打車費並賠償誤工費和改簽費。
庭審中,王女士稱其8點09分站在上車地點下單打車,但遲遲未見趙師傅的車輛。8點20分她給趙師傅撥打了第一通電話,清楚地告知了上車地點,隨後又與趙師傅進行了7次通話,沒想到趙師傅不僅看不懂地圖和導航,更是描述不清楚車輛所在的位置。由於正逢當地上班早高峰,她不可能取消訂單重新下單,最終拖着行李箱等橫穿馬路步行800多米,纔在8點46分坐上了趙師傅的出租車。
趙師傅和出租車公司則認爲,王女士8點17分下單,趙師傅接單後於8點28分即到達了指定上車地點,但並未看到王女士。後與王女士通電話,王女士情緒激動且不能準確表述自己所在位置,導致車輛離上車地點越來越遠。接到王女士後,趙師傅在保證行車安全的情況下僅用20分鐘就將王女士送達目的地,比平臺預估時間快了8分鐘,整個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王女士在早高峰時段打車未預留充足時間纔是導致誤機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
二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根據趙師傅提交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及與王女士的通話記錄顯示,王女士8點17分下單後,趙師傅已於8點28分按導航到達乘客上車地點,並未超出合理範圍;王女士上車後,趙師傅在保證行車安全的情況下用較短時間將其送抵目的地,未出現故意耽誤王女士行程的行爲,據此駁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終審認爲,導致王女士誤機的根本原因是其在早高峰時段並未預留出必要的交通時間,相應的法律後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擔,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
法官說法
“民法典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案主審法官庭後表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運輸合同糾紛的雙方僅爲乘客和承運人,網約車平臺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非實際承運人。也就是說,發生糾紛後,乘客若以運輸合同糾紛爲由起訴,是由承運人承擔責任,而非網約車平臺。
對於承運人是否應當承擔乘客誤機損失的問題,法官表示,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若本案中司機趙師傅存在私自改變行車路線、未按約定時間到達上車地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故意“龜速行駛”等違約行爲,造成王女士誤機,則應當賠償王女士的損失。
關於乘客誤機損失如何確定的問題,法官解釋稱,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簡單來說,賠償範圍就是一方違約造成的直接損失和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的可得利益損失。”法官說,本案中如果趙師傅存在違約行爲,導致王女士的誤機,王女士因此產生的改簽費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的費用就屬於直接損失,可以獲得賠償。
若王女士因誤機未能與客戶簽訂合同,產生損失數百萬元,其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賠償?“顯然,這不屬於直接損失,也是司機在接單時無法預見到的,因此不能要求承運人予以賠償。”法官表示,作爲乘客,應合理安排出行,在交通擁堵時段更要預留充足時間,避免出現因行程延誤產生不必要損失;作爲出租車司機,應當忠於職守,儘自己最大努力將乘客安全、及時地送達目的地,充分體現職業精神,司機愛崗敬業,乘客誠信友善,才能共同營造文明出行的社會風尚。
來源:法治日報、湖南高院,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