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動購物變冤大頭?消保官教你擊破「訪問交易」

民衆逛街逛展場,在業者舌燦蓮花推薦下腦波很弱衝動購物,消保官建議可善用訪問交易規定的7日解除權,保障自己消費權益。(新竹縣府提供/邱立雅竹縣傳真)

大型商展暑假陸續登場,民衆開心撿便宜,有些人卻撿得一肚子氣,新竹縣政府消保官辦公室近來接獲多起消費申訴案件,民衆因衝動購物衍生消費糾紛,困擾不已,消保官陳雅芳呼籲,善用「訪問交易」7日解除權,保障自己的消費權益。

近日有多個民衆前往新竹縣消保官辦公室申訴,只是逛個旅遊展卻刷卡買了一堆保養品、到傢俱展參觀被強迫推銷1張10幾萬的牀、走在路上被推銷員華麗的話術誘導下,貸款買了數10萬元的網路教學課程。不約而同的是,消費者事後想退貨卻被沒收定金,甚至一口咬定買了就算數不能退。

上述消費行爲有可能屬於「訪問交易」,陳雅芳解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若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契約成立時,也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而消費者在欠缺事前準備之心理狀況下,因爲企業經營者之強力促銷手段,在沒有深思熟慮發生的交易行爲,即屬「訪問交易」,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

由於訪問交易通常是消費者在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購買了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爲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予以特別保障,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陳雅芳提醒,判斷是否爲訪問交易,除應檢視契約成立處所、邀約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比較機會及有無心理準備等因素。因此在商展中是否爲訪問交易仍應個案判斷,如果消費者於展場中購買商品時,是自行至業者之攤位進行買賣交易,又處於可經檢視、有同類商品比較機會,且自願購買該項商品者,原則上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陳雅芳進一步說明,若於傢俱展、家電等各種商展會場,企業者僅提供目錄未展示實體傢俱或家電,這屬於「通訊交易」,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仍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貨比三家不吃虧」,應考量自身需求再審慎購買,簽約後民衆若反悔想解約,除特別情況外,業者仍可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沒收定金。同時呼籲業者,注意行銷過程公平性及廣告內容真實性,給予消費者充分檢視商品、合理審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機會,以避免衍生相關消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