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反跨境腐敗法寫入三中全會《決定》,將解決哪些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的跨境反腐工作,因涉及腐敗主體的形態廣泛多樣、權錢交易的隱蔽性強、法治建設上尚存短板,在追贓追逃上多有難點。爲深化跨境腐敗的治理,懲治跨境腐敗專門法律的出臺,顯得尤爲重要。

近日發佈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明確提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修改監察法,出臺反跨境腐敗法。”此前,在202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反跨境腐敗法被列入“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的李蓉教授告訴第一財經,“出臺反跨境腐敗法”寫進三中全會《決定》,體現了對跨境腐敗治理的重視。她表示,國家已經爲制定反跨境腐敗法部署許久,學界也做了長時間的研究,現在的確到了正式爲反跨境腐敗立法的階段。

隨着我國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國內大量企業“走出去”,在國外開展的業務越來越多,資金在國外的流動愈發頻繁。對於企業和個人在境外的腐敗行爲,應予以嚴厲打擊。此外,我國持續深入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也需要明確的法律保障。

在李蓉看來,近年來我國在打擊跨境腐敗上,確實取得了一些成績。2014年至2020年6月,全國共從12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7831人,包括 “紅通人員”348人,追回贓款196.54億元。“但是這些成績與腐敗帶來的傷害,仍然不成比例,”李蓉說,“反跨境腐敗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

目前,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尚有“短板”,需要健全和完善。李蓉表示,和打擊跨境腐敗相關的法律規定,零散分佈在不同法中,比如《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在實踐中的使用頻率很低。像《刑事訴訟法》設立缺席審判制度後,該制度只使用過一兩例,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更是缺少國際合作方面的配套規定。很多跨境腐敗的問題,很難用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治理。此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與監察法、刑事訴訟法這三部法在相互銜接與協作上也缺乏明確的規定。

“因此,出臺一部懲治跨境腐敗的專門法律很重要。它可以進一步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解決制度機制和協調配合的問題,提高反腐工作效率。”李蓉說。

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鄧矜婷也認爲出臺反跨境腐敗法非常重要,“光靠國內現有的刑法等法律去治理跨境腐敗是不夠的,反跨境腐敗立法在當下有其緊迫性。”她透露,反跨境腐敗法已經籌備了一段時間,在反跨境腐敗法與刑法、監察法的銜接問題上還存在不少難點問題。

鄧矜婷表示,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則,要求事先由立法機關頒佈成文的刑法,然後由司法機關執行。在這個前提下,如何規定跨境腐敗的打擊治理,和現行刑法做好銜接,是目前立法的關鍵之一。“直接對刑法同步修改,在刑法裡規定一個新的罪名,肯定是比較難的。但是我們法律也要‘長牙齒’,跨境腐敗涉及到的國有資產保護和海外企業管理很重要,需要予以法律規定。” 鄧矜婷認爲,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讓反跨境腐敗法作爲前置法,如果行爲構成刑事責任的,再依據刑法追究責任。

在反跨境腐敗法與監察法的銜接問題上,鄧矜婷表示,反跨境腐敗工作涉及到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程序要求,應按照監察法的規定來,但是新法中可能會增加一些涉外管轄、涉外查辦案件、國際合作方面的規定。

除了解決前述問題,反跨境腐敗法還應該包含哪些重要內容?李蓉指出,首先,“打鐵還需自身硬”,反跨境腐敗法應制定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制度,敦促國內企業在向外投資的過程中,樹立起廉潔合規的形象;其次,需要進一步完善管轄制度,一方面維護我國出海企業的利益,另一方面針對國外對國內企業的打擊,制定相應的反制措施;最後,要健全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和司法協助制度,對洗錢行爲,特別是通過虛擬幣等新技術形式進行的洗錢行爲,做好反洗錢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