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時因他人過失摔傷牙齒,成年後牙齒修復後起訴,法院:賠償!

未成年無法完成牙齒修復,成年修復後索賠9萬餘元

小王和小李是初中同學。2012年某天放學後,小王坐在自行車上等人,同學小李路過時本想與其開個玩笑,便伸手拍打了小王的後背,沒有防備的小王腳下不穩,摔倒在地並致一顆牙齒脫落,兩顆牙齒損傷。就診後醫生告知,限於未成年,不能完成全部牙齒修復。

隨後,小王以小李侵害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爲由訴至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因成年後尚需種牙及修復,故要求小李先行賠償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交通費等。雙方家長考慮未成年人成長及未來關係等達成一致意見,並在調解協議上簽字。

成年後,小王於2016年至2019年間進行了牙齒修復,再次訴至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要求小李賠償種牙費用、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9萬餘元。

小李辯稱,自己只是拍了一下小王的後背,不是故意推搡小王,不存在侵權事實。此前調解是出於同學關係和金額較小才作出的調解,不能以調解作爲侵權事實存在的依據,小王摔倒並不應由自己承擔全部責任。2013年後小王沒有再與自己聯繫,治療過程自己並不知情,相關損失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故不同意承擔修復費用。

法院:因繼續治療產生的合理費用,侵權人應予以賠償

庭審中,原告小王表示,2012年調解時,提交了現場其他同學的證人證言。本次訴訟也確認爲證人本人書寫,雖然時隔多年,事故發生時的目擊者表示已記不清具體細節,但因出具證言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相隔不遠,且證人提交證言時已年滿14週歲,材料內容符合當時所處年齡應具有的認知表達能力,能夠客觀反映事發情況。事發後,小李家人陪同小王前往醫院進行治療。調解時小李父母陳述“小王摔倒不是小李直接推倒造成的,其自身也存在過失,同意適當賠償損失”並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小王主張的事實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被告小李實施的行爲與自己所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認爲,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支出的合理費用。受害人因繼續治療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侵權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受損害人往往需要多次治療才能得以恢復,受損害人的診療行爲可能受制於客觀因素而呈現不連續的情況,但不能據此認定受損害人怠於行使權利,故法律賦予被侵權人另行起訴的權利。

本案中,原告小王的醫囑中有成年後修復或種植治療等建議表述,故其在成年後,以治療行爲結束向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於法有據,並不存在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根據雙方的陳述和提交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小王關於賠償種牙費用、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9萬餘元的訴求。

庭審結束後,被告小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修復行爲並沒有超出醫囑範圍

一般來講,當孩子磕傷牙齒後就診,醫生往往會給出對受傷的牙齒進行定期修復治療的診療意見,但種植義齒只能待孩子年滿18週歲後再進行。在本案中,小王尚未發生的18歲前的定期治療費用以及18歲後種植義齒的修復費用,因未實際發生,無法明確具體數額及損失,故在第一次調解時不予涉及和處理更爲公平和客觀。

但小王提供的醫院診斷上載明瞭“滿18週歲進行種牙修復”的相關表述,小王也遵循醫囑進行了定期複查,並在成年後完成了種牙,修復行爲並沒有超出醫囑範圍。據此,法院按照實際發生損失,判決支持了小王關於賠償種牙費用、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9萬餘元的訴求。

未成年人對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或者危險源缺乏辨識和認知能力,對於危險行爲帶來的後果也缺乏清晰的認識。愛玩是孩子的天性,參與者均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無論是在教室內還是在教室外,追逐打鬧的同學在你追我趕的過程中受傷,雙方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轉自:密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