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住宅未安裝火警探測器 南消依法限期改善逾期裁罰

▲臺南市中西區正德街一透天厝二樓有煙冒出,永華消防分隊人員迅速到達現場,立即破門進入搶救,幸未造成進一步損失傷亡。(圖/民衆提供,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中西區正德街9月7日清晨5時據報,一透天厝二樓有煙冒出,消防局獲報立即派遣永華分隊等14車30人前往,所幸轄區永華消防分隊人員迅速到達現場,立即破門進入搶救,幸未造成進一步損失傷亡。

經查該址爲租賃場所卻未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災後轄區永華分隊將依法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房東於期限內改善。

第六救災救護大隊大隊長邱淵明表示,搶救時發現屋內堆放大量雜物。在室內或室外堆積大量可燃雜物、廢棄物或回收原料,都會增加火災發生的風險。一旦發生火災,其燃燒速度之迅速及火勢猛烈程度是相當驚人的,另堆放大量雜物亦可能阻斷逃生通道,恐造成人命傷亡。

消防局局長李明峰表示,依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之甲類場所、學生賃居處所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另爲保障市民租賃房屋之安全,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特於108年4月23日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爲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宅管理權人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市長黃偉哲表示,雖消防及婦宣人員於災後皆會針對起火戶鄰里辦理災後家戶訪視宣導,但預防勝於治療,特呼籲市民朋友承租房屋時,應檢視是否安裝住警器,藉由其火災初期即可偵測異常濃煙或高溫發出警報的功能來爭取應變與逃生的時間,以降低火災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