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撿到槍影片」算抹黑臺中治安?法院打臉:沒釀恐慌

臺中林姓男子在IG上傳一段畫面,拍到1把疑似玩具手槍掉在Ubike站旁,附上影片稱「原來臺中地上隨便撿都有槍不是都市傳說」,此舉引發警方追查,認爲林引發民衆恐慌,還強調「不容抹黑臺中治安」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他送辦;但法院認爲,林並無釀恐慌,裁定他不罰,可抗告。

經查,林男(28歲)是腳踏車租用業員工,當時到豐原區維修車輛時,看到租用站地上有1把疑似玩具槍,他未確認槍的真僞,也沒報警,就拍影片PO網,短短2天吸引55萬次流量。

豐原分局當時說,林男在IG的發文引發民衆、媒體關注,林雖有發文澄清是屬娛樂,且自行下架該影像,但警方「不容有人抹黑臺中治安」,查出發文者後,認定該影片已經公開散播,已造成民衆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並呼籲民衆「玩笑不能亂開!」

豐原分局移送指出,林男今年6月13日上午11點多,在豐原區豐東路118巷內豐東公園旁的Ubike站發現1只玩具手槍,就錄製影片並上傳IG以自身帳號發文稱「哇拷,原來臺中地上隨便撿都有槍不是都市傳說」。

豐原分局認爲,林男發佈的文字、槍枝影片是不實訊息,影響公共安寧,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將他移送臺中地院裁處。

臺中地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中院說,所謂「散佈」者,是散發傳佈於公衆之意,即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爲不實事實散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並散發傳佈於公衆,且該散步謠言的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纔會構成。

法院查,林男發佈該貼文15小時後,已補充「流量爆炸,這只是娛樂而已欸,不要太認真…」且下方網友回覆多爲「戲謔」之類迴應,就算該貼文引發輿論討論,也難認足以引起觀閱者心生畏懼或恐慌而達影響公共安寧程度,認爲不構成該法,裁定林不罰。

林男在IG上po影片稱「臺中地上隨便撿都有槍不是都市傳說」,被豐原警方送辦,法院裁定林不罰。圖/取自IG